高空坠物砸伤人飞来横祸谁责担?

03.11.2015  02:17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我们身边的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但与此同时,高空坠物已成为危及市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据媒体报道,防盗窗、空调室外机、广告牌,这些我们司空见惯的建筑物外悬挂物、搁置物都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元凶”,轻则毁财重则伤人,那么,当遇到此类被砸中的伤害后,责任该如何认定?希望今天的案例,可以给您提醒。

    高空坠物伤人购物广场担责

    2015年4月20日18时许,姚某在行至天水市秦州区一大型购物广场楼下时,高空突然坠落一片水银玻璃,砸伤姚某头部,造成姚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叶脑挫裂伤、左颞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左侧外耳廓皮肤挫裂伤。姚某随即被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

    2015年6月4日,姚某起诉至秦州区法院,要求购物广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9193.0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原告姚某是在被告某购物广场楼下被从高空掉下来的水银玻璃砸伤,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方购物中心举证证明还存在其他侵权人及自己没有过错。被告辩称砸伤原告的水银玻璃并不确定是购物广场楼上掉下来的,但其并无证据证明还有其他责任人,且根据水银玻璃的物质属性,被告关于“当天刮风下雨,风不知道把哪里的玻璃刮下来导致原告受伤”的辩称并不符合常理,故被告作为该楼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推定该水银玻璃系从购物中心楼上坠落致伤姚某,存在过错。法院依次判决,被告某购物广场赔偿原告姚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6513.0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天气不是理由过错推定找到担责人

    法官提示: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属过错推定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后果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举证责任,若加害人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建筑物多个权利人之间往往存在责任分担问题,因此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主体,避免纠纷发生后内部责任无法明确。

    恶劣天气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侵权地气象特点进行判断。在气象学和交流通信极为发达的今天,一般的恶劣天气均可得到预警,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往往难获支持。恶劣天气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上悬挂物、搁置物掉落的风险,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及其他负有维护义务的人对恶劣天气要特别注意。一方面,购买放置于室外高处的设施时应考虑本地的气象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安装及施工;另一方面,在发生极端天气情况时,应对室外的悬挂物、搁置物采取临时加固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提示风险,或可减责

    法官提示:高空坠物纠纷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尽量排除安全隐患的同时,应当尽到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司法实践中,此举往往可以减轻建筑物权利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与此同时,市民对高空坠物的风险也负有与自身认知能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在有危险警示、特殊天气等情况下,注意义务标准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