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普选法案合宪合法合情合理

10.06.2015  11:46

再过一周,香港将迎来民主发展史上的重要时刻,特区政府提交的行政长官普选法案将在立法会审议、表决。普选法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充分反映了咨询期间香港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的意见,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它不仅是香港历史上最民主的制度安排,也是最切合现阶段香港实际情况、最现实可行的制度创新。

普选法案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容置疑。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其政治体制包括行政长官产生办法,都由中央政府通过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定,中央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拥有主导和决定权。特区政府提出的普选法案,贯彻落实了基本法和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对于香港普选的宪制性安排,合宪合法不言而喻。

普选法案充分彰显了民主、开放、公平、公正。普选法案规定,提名委员会由四大界别1200人组成,涵盖社会各界精英,体现了广泛代表性和均衡参与原则,有利于平衡各种诉求和各方面利益,有利于提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行政长官候选人,避免可能出现的宪制危机和民粹主义风险;参选人须获得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成为候选人,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提名产生2—3名候选人,保证了选举的竞争性。全体合资格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采取相对多数当选制,简明而易于操作,也比较稳妥。普选法案的各项规定切合香港实际,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最能够凝聚各界共识,合情合理有目共睹。

普选法案为确保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行政长官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选出中央信任、港人拥护的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保持良好关系、实行良好管治的必要条件,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有利于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普选法案规定的提名制度,对符合法定资格的人争取提名没有任何不合理限制,将提名权赋予由香港各界人士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有利于选出中央信任、港人拥护的行政长官。目前,香港确有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打着“民主”的幌子,肆意曲解基本法,阻挠特区政府施政,顽固对抗中央管治,企图把香港变为独立政治实体。行政长官普选法案的制度设计就是要向他们的政治行为说不,使其“反中乱港”图谋不能得逞。

普选法案赢得了香港多数民意的支持。在任何一个利益多元、诉求多元的社会中,都不可能存在人人满意的“完美方案”。香港是一个多元化社会,普选法案获得了过半数民意支持,充分说明这是一个照顾到多方面利益和诉求的方案。评判一项政治制度包括普选制度的优劣,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适合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香港所需要的,不是臆造模仿别人却无法在自己的政治环境中运行的民主幻象,而是建立真正适合自身实际情况且能够运作良好的民主制度。

中央推进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诚意和决心坚定不移,坚守原则和底线不动如山。香港社会支持普选法案通过的主流民意清晰明确,不可逆转。香港少数人企图以所谓的“国际标准”取代基本法的规定,以他们的“一己私利”取代香港整体利益,是不能允许的。因此,支持还是反对普选法案,是支持还是反对民主、拥护还是反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试金石。我们希望,手握投票权的立法会议员,拿出政治智慧和勇气,以大局为重,对这个切实可行的好法案投下赞成票,让香港的民主阔步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