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院制定印发《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优秀创新成果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

04.01.2018  17:43

      为全面总结推广全省检察机关在打造创新亮点、培育特色品牌、创造性抓落实中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着力营造“干在实处、干出实效、走在前列”的浓厚氛围,不断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近日,甘肃省院制定印发了《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工作优秀创新成果评选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评选活动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和高检院的一系列改革决策部署,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与鼓励改革创新相统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全面总结全省检察实践创新成果,树立正确创新导向,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不断开创全省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新局面。
      第二部分是申报范围和原则。评选活动的申报范围是全省各级院和省院机关各部门围绕贯彻落实高检院、省委和省院部署要求,在创造性抓工作、抓落实,破解制约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等方面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或拓展法律监督领域、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水平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和特色亮点。各级院和省院机关各部门申报参评的创新成果,须具备以下原则条件:一是具有前瞻性。申报成果应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发展方向,符合形势需求、群众期待和检察工作实际,具有前沿性和基础性,能够在今后一个时期保持竞争力和发展优势。二是具有创新性。申报成果要在全国、全省具有独创性和先进性,体现出较高的创新价值,在实践中有明显的拓展作用。三是具有机制性。申报成果应为制度健全、体系完整、运行有序、切合实际的一整套工作机制,具备一定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个案做法、单一制度、动态类工作和单纯细节类创新,原则上不纳入申报评选范围。四是具有实效性。申报成果应具有实效性,取得看得见、可评价的显著成效,对检察工作具有普遍应用推广价值,产生辐射带动作用和“磁场”效应,容易被其他地区和部门学习参考、借鉴吸收和转化应用,推动形成“以点带面、全面开花”的良好局面。
        第三部分是方法步骤。省院成立全省检察机关年度检察工作优秀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省院领导和副厅级干部,由省院检察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担任副主任,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研究室。一是组织申报。各级院和省院机关各部门要按照省委、高检院和省院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积极主动的做好创新成果申报工作。申报参评数量为每个市级院两项、省院机关每个部门一项;所辖基层院在六个以上的市级院从所辖基层院中择优确定三项,所辖基层院在六个以下的市级院从所辖基层院中择优确定两项。每年十月,各市级院和省院机关各部门要向省院研究室报送参评材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创新成果申报表》。二是成果评选。每年十一月,省院研究室根据年度工作创新成果评选标准和条件,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参评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参加公开评审的工作创新成果建议名单,报省院年度工作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审定。每年十二月,组织开展年度工作创新成果公开评审。省院评审委员会对参评的工作创新成果进行公开评审,由参评的市级院、县区院和省院机关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汇报、演示和答辩。省院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考评,对省院机关、市级院和基层院进行分类评选,分别评出“年度工作创新成果”一、二、三等奖,并进行公示。省院发文公布“年度工作创新成果”评选结果,进行通报表彰奖励。评选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院和省院机关各部门要积极参加年度工作创新成果评选活动,把此项活动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院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组织协调,全院上下合力创建的工作格局,全力推动活动开展。二是严格评选标准。各级院和省院机关各部门要精心选择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创新成果,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条件,严把质量关,不搞平衡照顾,宁缺毋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各市级院统一申报本地区范围内的创新成果,对辖区内推选创新成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逐一写出推荐理由和简要点评。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开展年度工作创新成果评选活动的情况,不断扩大社会影响,提升群众满意度。省院要把年度工作创新成果整理汇编成册,及时下发各地学习借鉴。四是坚持统筹兼顾。要把开展年度工作创新成果评选活动纳入检察工作整体格局,与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做到两不误、两促进,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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