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戴绿帽,罚人岂能辱人?

06.08.2015  19:42
原标题:闯红灯戴绿帽,罚人岂能辱人?

自8月深圳交警祭重招整治违法通行以来,行人闯红灯的违法成本显然不再是以前教育几句那么简单。8月4日上午,闯红灯的行人被要求戴绿帽子、穿绿马甲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此举迅速引发热议,对于戴绿帽子一事,市民有赞有弹。而交警则解释称,帽子仅仅是与马甲的同色搭配,并无他意。(8月5日《南方都市报》)

行人乱闯红灯既妨碍交通秩序,也影响自身生命安全,是中国进入汽车社会后的一大顽疾。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交通法》),该法在62、63、72、89等条款中,对行人行为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交通法》的颁布,既为执法部门提供了上方宝剑,也给行人拉起了法律警戒线。

纵然有法律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但仍难阻挡国人匆匆闯灯的脚步。为此各地交警部门开动脑筋、挖空心思,推出了花样百出的措施治理行人闯红灯:拉红线、吹口哨、罚违章者抓下线;拍照在大屏幕曝光,等等。

对照上述惩罚措施,深圳交警部门的措施不过是罚违章者抓下线的翻版——要求违章行人穿绿马甲劝导其他路人。单从这一点看,该项举措没有错误。但让违章行人戴绿帽子却令人大跌眼镜,既与立法精神不符,也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根据《交通法》规定,行人闯红灯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的前提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国外众多法典都对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关系做了界定,即“违反公序良风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将“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实质要件之一;第58条将“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条件。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没有采纳传统意义上的“公序良俗”,而是采用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概念。

众所周知,在国人约定俗成的语义语境和道德观念中,戴绿帽是一种侮辱诋毁行为,给人戴绿帽明显违背社会公德。作为《交通法》执法部门,让违章行人站在街头劝导其他行人可以,但是给违章行人戴绿帽,在我国的法典中违反了社会道德。根据立法精神,这样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纠正。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标准的法律”。法律是道德的体现,道德并不都是法律,但法律必须是合乎一定的道德的。给人戴绿帽看似小事一桩,也许有违章行人一笑了之,但其行为违反了基本社会道德。虽然深圳交警回复称“帽子仅仅是与马甲的同色搭配,并无他意”,但仍给市民造成了不良反应:有人火冒三丈并与执法交警争执;在一天的网络调查中,534名网友中有180人选择“宁愿掏钱认罚也不戴绿帽”,这些都说明行人和网友对戴绿帽反感甚至痛恶。

希望深圳交警闻过即改,立即停止此种举措,并向已受罚的行人道歉。同时完善过街通道、推广个人征信体系惩罚制度,让违章行人用征信买单,减少并最终实现行人不敢不愿闯红灯的初衷。

文/桂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