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年内报销最高5万元

27.04.2016  14:50

  甘肃新闻网4月27日电 据甘肃省卫计委披露,从2016年起,保障对象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确定的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披露,保障对象的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及城市低保人群起付线降低至3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再次报销,报销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年内报销最高5万元。

  甘肃提出,在当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一个月分两次报销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如上半年未达到报销标准,年内累计达到报销标准的,次年第一个月一并报销。起付线一年只计一次,年内累计未达到报销标准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患者报销所需凭证有城乡居民参保(合)证(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卡,农民的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一卡通”);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由各县扶贫办提供,城市低保人员证明由各级民政部门提供;门诊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基本医保门诊结算单;医疗费发票并附处方;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甘肃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报销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不能低于上年度已确定的门诊慢特病治疗报销标准和住院报销标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报销总额不得超过门诊慢特病治疗年内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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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新闻网 【编辑:刘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