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区院专项监督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被法院依法判决

28.03.2016  16:16

      近日,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专项监督的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2案3人被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处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侍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吕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这是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重拳出击,全力开展保障蓝天碧水和群众饮食安全两项专题活动取得的硕果。
        经查,李某某、侍某某等人在金川区双湾镇龙口村五组承包种植洋葱的地里将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拌磷进行稀释后,对其承包的洋葱耕地进行冲施浇灌,被依法当场查扣二人已冲施使用过的甲拌磷空农药瓶子88个,未使用的10瓶。吕某某在金川区宁远镇金和村承包种植洋葱的耕地浇水时,将其购买的甲拌磷农药兑于水中进行冲施浇灌,被依法当场查扣已经冲施使用过的甲拌磷空农药瓶子2个,未使用的22瓶以及部分已使用被烧毁的甲拌磷空瓶烧毁物。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9月1日和2016年1月12日对李某某、侍某某、吕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诉讼。金川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分别进行了宣判。
        自去年3月份以来,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要求,迅速行动,科学部署,开启了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专项活动。专项行动开启后,该院与公安机关、林业部门、农牧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监管渎职犯罪发案特点,分析成因,提出建议和对策,凝聚打击合力。会同公安、环保、食药监管等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执法信息,强化检察机关对污染环境案件、危害食药安全案件的移送和立案情况的监督。该院在督办这几起案件中延伸侦查监督触角,变事后监督为事前和同步跟踪监督,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无缝监督对接,既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调查、侦查取证工作进行了有序引导,也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刑事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进行了有效法律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截至目前,金川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立案监督1件1人,以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监督4件5人。此次判决后,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将对剩余未判决的案件跟踪督促,争取早日得到判决,保持对破坏环境犯罪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的高压态势,守护一方净土,保障老百姓能吃上安全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