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金川区检察院利剑直指渎职行为 正风肃纪再出新招
中国甘肃网2月9日讯 (通讯员 晏贵宾)最近几年,少数官员的不作为,或者是乱作为等渎职行为,造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甚至是生命的事件,造成了极为不好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权威。
“要围绕解决失职、渎职中不作为、乱作为不办事等问题专门进行预防。”甘肃省检察院党组书记、路志强检察长在金昌市调研检察工作时,曾反复强调,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重点确定在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渎职犯罪案件上。
职务犯罪预防也出生产力
做好职务犯罪工作既保护了干部,又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预防也出“生产力”。金川区检察院分析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审时度势将“两个责任”的落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机关”专项活动的开展、《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和中央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主题为“依法治国,我先行”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的专项活动,并及时向金川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区纪委汇报,将相关活动作为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点,在全区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2月5日,金川区召开廉政讲座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镇、各街道(社区)和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会上印发了《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金川区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的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并做了一场专题为《爱岗敬业,严防渎职失职行》的讲座,图文并茂、生动明了的阐述“不作为、乱作为”形式、种类以及造成的后果。
形象生动的预防讲座直抵心底
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石丽云的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讲座,引起了全区近300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高度关注。
“当官不要当重要岗位上的官,当官一定要负责任……”以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的建国以来第一位部级干部郑筱萸绝笔信为切入点,讲座深入浅出,着重围绕不作为的玩忽职守罪、乱作为的滥用职权罪,向在座的机关领导干部分析了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结合重庆彩虹桥垮塌事件的林世元、张开科等有着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例,展示了新形势下渎职犯罪的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违法、越权处理公务等八种表现形式,由浅入深形象生动的进行讲解。
有一种被称作‘不揣腰包的腐败’的犯罪,其危害程度有时远甚于贪污腐败,不仅让大批官员被问责和查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拿着国家的工资,本应尽职尽责,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严重违法乱纪,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形象。
随后,她又进一步结合江西新干县社保局冒领养老金、“自主性坠亡”、“保护性拆除”等网络热炒的案例,深刻地分析了渎职犯罪高人一等的特权心理、信口开河的随意心理等八种犯罪心理,更是令或多或少存在这些心理想法的干部冒出了一身冷汗。
“工作这么多年,我一直觉得,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不干就不会犯罪!”一名担任某机关领导职位多年的干部,在听完专题讲座后,摸着心口冷汗涔涔地说。事实上,不仅是这名领导干部,在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心里都有这么一个想法:“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
“真没想到,把工作带回家里做,也可能涉嫌犯罪!”某机关办公室主任被石丽云专题讲座中提及的一起案例深深震惊。如案例中提及的重庆市某机关干部潘某一样,他在忙不过来时也会将工作带回家里,不同的是潘某因没有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处理公务触犯刑律,而他依然在岗位上工作,继续在悬崖边游走而不自知。
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只有将公家的钱装进口袋,贪污贿赂才是犯罪,但是像不作为、乱作为,个人没有拿什么好处,有时甚至是好心办好事,被追责反而引人同情。事实上,官员不作为、乱作为比贪污腐败更可怕,虽不像贪污腐败那样引人注目,但有些渎职侵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对人民生命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比贪污贿赂案件影响更大、危害更重、后果更严重。在这次讲座在与会干部中引起剧烈的反响,他们纷纷表示此次讲座非常及时,非常到位,给他们敲响了警钟,让他们受益匪浅。
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进依法治国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法治国家的本质体现,要求国际机构工作人员的一切国家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因此对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进行专门预防治理,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贯彻落实的应有之义。
“加大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不是为了打击而打击,更多的是为了警示,发挥震慑作用,促使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积极履职,正确履职,依法履职!”金川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沈晓岩在谈到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时说到,“开展预防警示教育,能让领导干部认识到什么叫做渎职侵权,渎职侵权的后果是什么,怎么才能避免渎职侵权,在新常态下守纪律、讲规矩,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好权力,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发生,避免渎职侵权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后又耗费司法资源查处渎职侵权行为,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做出检察机关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