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终身制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
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透露,国务院正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并强调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不管被调走或退休,都要终身追究责任。
国务院正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的消息并不突兀。从立法动向来看,该条例早在2011年就已列入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但最终未能完成;从高层的部署来看,四中全会的公报中已明确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此而言,呼吁已久的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的制定与出台只是水到渠成。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问题,各地方与部门近年来已经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如不少地方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专门规定。但由于层次较低,缺乏上位法的权威性,导致执行不力、约束力欠缺,最终未能达到责任追究的目的,对于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作用有限。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所指出的,“我们国家现在的行政程序法在一系列单行法律中都有规定,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里”,但由于各条款都比较分散,操作性与权威性不足,出台专门性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已刻不容缓。
重大决策是政府与官员行为的一种重要体现,它的科学与否,直接反映出政府施政的质量。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决策“一言堂”现象,决策缺乏程序性监督,导致的随意决策、以领导意志而行的决策层出不穷。这种现象反映在现实中就是,一些行政首长为了追究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就是“三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后拍屁股走人。一些“失误”决策,不仅造成了对公共财政的浪费,且往往成为削弱政府公信,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导火索,各方面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此次条例拟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决策的五个程序,分别指向的正是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与法治化,亦是对于决策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平衡。事实上,只有确保程序正义方有结果正义的保障。在实际的决策过程中,由于一些领导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而缺乏对于程序正义的尊重,忽视民众的参与权利,最终很可能损伤民众的共治积极性。条例强调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不管被调走或退休,都要终身追究责任,但实际上也强调了对于程序正义的尊重,即任何决策只要不符合上述程序,都有可能无法通过。
对于重大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实际是责任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之义。它释放的信号是,每一个决策都应该有对应的人负责,确保无责任真空。在现实中,正是因为缺乏对于责任的终身认定机制,所以一些人将调迁、退休视为是安全落地,大大增加了任内的侥幸心理。而其中规定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合法性审查,更是对破除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权大于法”现象的针对性纠偏。这对于提升官员与政府的法治素养与法治意识,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当然,此次条例主要针对的是重大行政决策,那么,在立法中也当对于何为重大决策、谁来审查、谁来担责,作出详尽的可供操作的定义,防止出现责任认定上的标准争议。除此之外,对于民众如何参与重大决策,也应有明晰的程序性规定,以防重蹈一些走过场的“听证会”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