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遇坑洼摔倒致死 谁来担责?
中国甘肃网10月17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记者 沈丽莉 通讯员 王琇元 高兴瑞)近日,高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一起在城区醉酒驾驶电动踏板车,因路面坑洼积水摔倒而致其头部受伤最后死亡引发的公民健康权纠纷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事件经过
2013年6月15日18时40分许,华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踏板车,在高台县城区坑洼积水路面摔倒而致头部受伤。经高台县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扩张性心肌病心功能Ⅱ级及左侧额、颞部头皮挫伤等。华某某住院治疗未愈,花费医疗费63360.53元。该事故经高台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由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伤势经甘肃律政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七级伤残。2013年10月11日,华某某因“右侧颞顶部颅骨缺损、脑积水、扩张型心肌病”住院治疗,经会诊并告知手术风险后,华某某及其亲属于10月14日拒绝手术治疗并要求出院。同年,华某某将高台县住建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7334.23元。
2014年3月7日,华某某平地行走时倒地受伤后死亡,医院诊断认为死亡原因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颅骨缺损及扩张型心脏病。华某某亡故后,其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共同要求高台县住建局赔偿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96783.03元。
争议焦点
华某某亲属称,此次事故虽经县交警大队认定由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事故的发生与路面积水形成水坑有直接关系,华某某因驾车驶入积水路面水坑摔倒而致伤,住建局作为城镇道路的管理者、维护者,不能及时履行责任,在路面出现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从而致伤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高台县住建局认为,华某某存在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结果应由自己承担。其作为成年人明知酒后驾驶会发生损害后果,却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其损失应由自己承担。路面积水形成水坑是由于事发前后多日下雨造成,致华某某摔倒致伤系不可抗力所致,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华某某亲属的赔偿请求数额中不仅包含治疗其自身疾病的费用,而且误工、护理期限计算过长,精神抚慰金要求不合理,因此其损失计算不符合实际。对华某某因伤造成的损失不同意赔偿,但可以在合理限度给予一定补偿。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分析认定,高台县住建局作为城区道路的管理、维护者,没有及时发现道路出现坑洼并予修补,存在管理瑕疵,与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电动车占道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而受伤,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过错明显,且其死亡与其发生交通事故、二次摔倒受伤及自身疾病等多种原因具有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其亲属华某某因伤而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91192.60元,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