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求刺激 庆阳一男子抢劫“强奸”两女子获刑
05.08.2015 11:27
本文来源: 新华
原标题:酒后寻求刺激,男子抢劫“强奸”两女子
法院一审判其4年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酒后因与妻子发生矛盾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情绪,庆阳市西峰区男子段向继竟然深夜驾车抢劫“强奸”了两名女子。8月4日,西峰区法院以段向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12月11日零时许,段向继酒后驾车行至庆阳市西峰区马莲河大道与兰州西路什字东北角时,欲与独自行走的女子向某某发生性关系未果,即对向某某拳打脚踢,抢去其价值294元的财物,致向某某轻微伤。此后,段向继驾车继续往北走,发现女子余某某单独行走,其将车停到余某某面前称:“我把你拉上耍走”。遭到拒绝后,段向继对余某某进行殴打,余某某因害怕将手上的一枚黄金戒指交给段向继,段继续对余某某拳打脚踢,余某某趴在地上装死,段向继见状停手后将余某某装有现金360元、超市积分卡、身份证等物的蓝色手包抢去。经评估,被抢财物价值计2068元。余某某头面部及体表损伤属轻微伤。段向继于当日归案。
审理中,经法院调解,段向继与向某某、余某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2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各1.5万元。被害人对段向继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建议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段向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段向继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在强奸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记者董子彪 实习生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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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8.2015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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