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回应质疑:不动产证期限非房屋

07.03.2015  14:19

  中国兰州网3月7日消息  日前,《不动产权证书》正式亮相。不过,新证甫一出台,就因对不动产权利设置“使用期限”引发争议,一篇指全国业主由此痛失房屋所有权的文章广泛传播。3月6日傍晚,国土部回应称,权证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多个阶段演化,形成了房地权利不统一的怪现象。目前,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城市居民住房和其下土地都是分开登记颁证的,房屋属于老百姓的“私产”,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城市土地则在1982年《宪法》修订中一夜之间被收归国有,目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为70年。而在业主拿到手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土地使用期限权宜地留为空白。留下一个“70年后怎么办”的难题。2007年《物权法》给出方向: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过,究竟如何续,交不交钱,始终没有具体政策出台。

  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颁证,“房地分离”的矛盾集中体现到了“一张纸”上。在国土部设计的《不动产权证书》中,在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下面,设置了“使用期限”一栏。按照填写说明,“涉及地上房屋、构筑物的,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起止日期”。这引起质疑。

  这篇题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现严重错误全国业主痛失房屋所有权》便指,“这些年来房和地的这种不统一当然非常荒诞,本应通过修改1982年宪法和若干法律来重归正常,让所有宅地恢复1982年以前的私人永久所有权,现在却朝相反方向‘解决问题’了!”

  针对这些质疑,国土部回应称,《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

  国土部并表示,《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这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也就是说,国土部在《不动产权证》上做了一定技术性处理,对城市商品住房,在权利类型一栏,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使用期限“70年”则仅只土地使用权期限。不过,这仍然留下一个房主既是“主人”又是“租户”的尴尬。这场“使用期限”风波的动因并未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