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嘲笑在校跳楼致残 法院判学校赔31.8万元
25.12.2015 12:07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新文化讯(记者 唐奇 通讯员 张玉卓 田瑞) 14岁初中女生王欣然(化名)在学校跳楼致残,她将学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日前,此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改判为学校承担对等责任。虽然赔偿变少了,但孩子家人给法院送来锦旗,深深感谢法官让孩子重拾自信。
因遭同学嘲笑 少女跳楼
王欣然从2012年8月起在一所封闭式管理的中学住宿就读。在校期间,因其肤色较黑经常被同学取笑,情绪起伏较大。事发前一天,王欣然再次遭到同学嘲笑,无法解开心结。2014年3月17日早6点,她从教学楼四楼跳下。后经治疗,她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身体多处骨折。出院后经过鉴定,欣然的伤情构成两个八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
事后,王欣然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判决学校承担主要责任,赔付王欣然各项经济损失的70%共计403225.4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宣判后,学校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校方主张,这次事故无法预见,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孩子家长的情绪十分激动,他们称是因为校方管理失责,才使孩子的委屈无处释放最终走向极端。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25.12.2015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