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7月1日起施行

07.06.2016  22:21

  《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布,《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原则,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办法》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办法》明确,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办法》指出,我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求和编制情况,优先接收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聘用员工时,应当安排不少于招收聘用员工数量5%的工作岗位,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办法》明确,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在退役时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