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省建设厅纪检组率先出台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原则把握

20.02.2017  17:09

2月14日,派驻省建设厅纪检组出台《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原则把握》,明确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采取的主要方式和需要把握的原则等内容,为派驻纪检组和监督单位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提供了参照和遵循,进一步推进了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

原则把握》明确,有9种情形适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主责约谈、提醒谈话、告诫谈话、谈话函询等方式进行;有5种情形适用第二种形态,主要采用完善信访管理、畅通问题线索渠道、规范线索集中处置、集体审议审理报告、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等方式进行;有4种情形适用第三种形态,主要采用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方式进行;有1种情形适用第四种形态,主要采用党纪处分、移送上级纪委机关和检察机关等方式进行。

原则把握》还明确了运用“四种形态”每种形态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