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 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公安局,兰州新区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公安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三部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的紧急通知》(建村〔2015〕90号)要求,为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打击倒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破坏行为,确保我省传统建筑及构件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传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我省传统建筑调查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
1. 对我省城乡范围内的传统建筑进行全面普查。 各地要对所辖范围内的传统建筑进行全面普查,切实将城市、乡镇及村庄范围内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调查统计出来。今年省建设厅将委托兰州理工大学等高校,对传统建筑调查建档工作开展技术支持。各地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建设部门要分别成立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调查任务,尽快与委托调查高校联系对接,部署开展调查工作;二是有序推进调查工作,积极配合调查高校对所辖区域内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民宅、祠堂、庙宇、牌坊、书院、名人故居等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普查,并及时建立传统建筑档案;三是确保调查质量,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调查对象,准确把握调查内容,成立调查质量检查小组,审核和验收调查成果,保证调查质量。
2. 建立传统建筑电子和纸质档案。 各地要根据调查材料,将传统建筑产权、建成年代、形制结构、保持现状等房屋信息及照片,建立传统建筑电子和纸质档案。
3. 实施挂牌保护。 各县(市、区)要统一制作传统建筑保护标志牌,展示传统建筑名称、简要介绍等信息,在传统建筑显要处挂出。
4. 汇总上报调查结果。 各市州建设部门要汇总调查结果,将本地区传统建筑名录和档案数据,于2015年12月底前上报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二、加强传统建筑保护管理
1. 签订保护责任书。 各县(市、区)建设部门要与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毁传统建筑。
2. 加强交易管理。 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国有不可移动传统建筑发生交易,由文物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登记处理。非国有传统建筑发生交易时,应整体交易,严禁对传统建筑拆分交易和在交易过程中拆卖构件,县级建设部门要对每一笔交易进行登记,完整记录交易双方、交易传统建筑相关信息,并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房屋产权变更和双方的信息;对擅自拆卖认定传统建筑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等必须异地迁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后办理相关登记。各级公安部门加大对盗窃认定传统建筑和构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威慑。
3. 加强传统村落中传统建筑保护。 传统村落中相对集中成片分布着大量传统建筑,应予以重点保护。因拆除传统村落中传统建筑,严重破坏村落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的传统村落,由省建设厅联合省级文化、文物、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评估确认后,上报国家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撤销其中国传统村落称号,并对其所在的市、县两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三、建立应追回的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名录
各级建设部门要协调本级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对传统建筑保护情况进行评估,一旦发现传统建筑异地迁建情况,及时报请当地政府追回,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建立省级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名录,实时在甘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追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
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力量,利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方式,宣传报道相关法律政策,主动曝光擅自异地迁建、拆损构件、盗卖构件等各类破坏行为,跟踪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增强社会关注度,提高群众保护意识。各级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和举报网站专栏,接受社会群众提供举报线索。
五、认真开展全面自查
各级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掌握本地传统建筑异地搬迁、构件盗卖等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为建立应追回的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名录提供依据,并做好迎接国家有关部局专项督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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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