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站立墙边被撞成十级伤残

10.11.2015  02:54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司机观察不够撞伤行人,致其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司机所在单位辩解“行人过马路后站立墙边,没有及时走上人行道,行人得为事故担责。”案件经西固区法院审理后,于近日公布判决——事故全责在司机,伤者获赔12万余元。

    事件

    驾驶员疏忽撞人伤者要22万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16时40分,姜师傅驾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固区牌坊路立交桥下庄浪路西口右转弯时,由于对道路观察不够,将由东向西在人行横道线步行至此,靠道路边缘墙边站立的原告臧某刮倒致伤。对于此次交通事故,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师傅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由于对道路观察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臧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臧某即被送至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中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脑脊液耳漏、失语、足外伤累及肌腱。随后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4月26日原告因“左侧颞顶叶脑挫裂伤恢复期”等原因又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3次。臧某上述4次住院治疗共计107天。

    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臧某将姜师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支付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21549.25元。

    辩解

    司机所在单位:行人没及时上人行道有责任

    案件在西固区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辩称,原告臧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本案原告臧某存在过错,原告在过马路之后没有迅速走上人行道离去,而是靠道路边缘墙边站立,因墙体高大影响视线,造成驾车右转弯的姜师傅没有看到原告,原告的过错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除此之外,被告兰州石化分公司对原告臧某提交的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其所受伤害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依赖程度的司法鉴定意见不服。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已预付15万元的赔偿款。

    判决

    法院:行人无责司机全责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造成原告伤害的交通事故系由被告姜师傅违章驾驶机动车所致。根据市交警支队西固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姜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认为市交警支队西固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是涉案客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

    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赔偿原告臧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29704.75元;

    二、被告姜师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臧某鉴定费用925元;

    三、驳回原告臧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