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安交警部门公布10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改掉驾驶陋习 拒绝危险出行
兰州公安交警部门公布10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近年来,由于机动车和驾驶人迅猛增长,一些交通参与者交通法律意识淡薄,屡见不鲜的危险驾驶,给公共交通秩序和群众出行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12月2日是第四个“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今年的10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涉及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斑马线不礼让等交通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警示广大驾驶人,提高法治交通意识和文明交通水平,克服陋习,安全文明行车。
醉酒驾驶害人害己
今年1月1日22时20分,驾驶员周某驾驶甘A·UL45X小型轿车,沿南环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一汽修厂门前时,与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一辆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经检测,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73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1月29日1时30分许,李某驾驶甘A·2232X小型客车,沿西津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西湖立交桥西端第二根路灯杆处时,撞毁道路中间27米长的隔离栏。隔离栏抛起落下时,又将一辆由西向东经过此路段的出租车砸损。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检测,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6.15mg/100ml,属醉酒驾车。
6月13日凌晨1时10分,曹某驾驶甘A·X470X轻型普通货车,在城关区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车辆左前侧与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曹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23mg/ml,达醉驾标准。
交警说法:以上3名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3人分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无证驾驶负全责
7月6日17时30分许,高某驾驶甘J·1652X中型普通货车,沿国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岗镇立交桥时,遇到同方向行驶一辆由李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变更车道,货车左前侧与电动车右侧相撞,致使四轮电动车侧翻后向前滑行,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查,货车核定载量为1995kg,事故发生时该车载货量为10930kg,严重超载。李某属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
8月2日13时55分,陈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树坪三岔路口东侧时,与停放在南侧路边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检测,陈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4.24mg/100ml,属酒后、无证驾车。
交警说法:当事人李某、陈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李某还违反第44条第2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同时违反了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的行为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量,严禁超载”的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