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岂能功过相抵
24.12.2015 11:58
本文来源: 人民网
在国家级贫困县——四川省仪陇县,很多孩子每天饿着肚子去上学。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为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后,食堂承包人刘某举报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称其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将钱贪掉。而唐某因出示的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免予刑事处罚。(12月23日《法制晚报》)
21份荣誉证书确实能证明唐某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上的骄人绩效,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唐某在教育上做出的贡献。但是,刑法裁量如此考虑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显然是不合法的。唐某“平时表现好”不是虚的,但贪污受贿也不是虚的。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情节,依法实施刑法裁量,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唐某可谓“能人贪腐”之类,但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立功,是领导干部的义务和职责。有功不能居功自傲,更不是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的资本。只要因私犯公,就会百身莫赎。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刑法裁量怎能被过去的“功”蒙蔽了双眼,失却了准度?
在反贪腐运动中,就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一些贪官东窗事发后,忙不迭地向法院表功,希望借此求得轻判。甚至出现了“公函求情”,一些单位领导不惜动用公权力干预司法。2013年3月8日,习近平主席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表示:“不管你以前做了多少有益的工作,功罪不可相抵。如果搞不好,领导干部的岗位就真会变成高危职业。”总书记重提“功罪不能相抵”,不仅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也为司法裁定、刑法裁量做出了警示。
领导干部的官德作风是人民群众的灯塔,对违法乱纪领导干部的处罚同样是亮给人民群众的一面镜子。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严格律己,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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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2015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