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赃款行善”能否成为“免罪牌”?

09.11.2014  03:41

    背景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罪,去年底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不过,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李亚鹤以黄志光儿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一审法院未认定是受贿。对此,检察院进行了抗诉。近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100万系受贿,黄志光被加刑一年。

    观点依现行法律的规定,贪污、受贿罪之成立,其贪污受贿的赃款最终由谁支配使用了、作什么用场了,都不影响其定性。若官员真要通过捐赠支持教育、慈善等公益事业,就应当拿自己的合法财产去捐献。贪官无论是出于为自己获取功德或为避邪的考虑向寺庙进行捐献,抑或在案情败露时为逃避惩处,将赃款捐赠给学校等公益单位,都改变不了贪污、受贿的性质,至多在量刑时给予一些考虑。为避免黄志光案一审时对其捐赠给寺庙的款项不予认定之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使黄志光案二审的裁判不只具体个案的意义,建议最高司法机关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或者将黄志光案作为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下发各级法院,令其参照执行;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明确类似处理赃款的情形一律认定为贪污或受贿,维护国家法治执行标准的统一,也真正体现国家对惩治腐败的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