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货车货物跌落砸伤路人 肇事司机庭审怪路不好
中国兰州网6月10日消息 行驶途中,所载石膏板从货车中掉落,砸伤摩托车司机并致其二级伤残。货车驾驶员宗某却辩称,是路面坑槽导致货物跌落,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脱不了关系。6月9日,记者从榆中县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一审宣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支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110000元;宗某赔偿剩余部分经济损失382914.02元;第三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不担责。
经查:2014年3月1日晚7点半,宗某驾驶甘N号牌大货车沿S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S309线17KM+150M路段时,车厢所载石膏板跌落下来,砸伤驾驶二轮摩托车相对行驶的樊某,樊某立即被送进医院,经诊断为:颅骨损伤、身体多处骨折等。同年3月18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中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樊某无责任,经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樊某受伤程度为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由于宗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在承保责任期间,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发生之后,已预先支付1万元医疗费。为了追要后续治疗费用,樊某将宗某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对于这起事故,宗某没有异议,可是宗某却要求追加第三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参加诉讼,理由是,第三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作为本案事故发生路段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没有依法履责,对于本案事故路段的路面所存在的严重塌陷形成的坑槽没有及时修复,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路面状况的陈述有缺陷。
榆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宗某违章驾驶致使樊某构成二级伤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宗某实际所有的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宗某亦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实事发路段存在技术缺陷及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甘肃省公路管理局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缺乏证据支持,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