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严肃处理兰大“7·20”燃气爆燃责任事故---15名相关责任人受罚
11月23日,记者从市安委办获悉,日前,市政府批复了《兰州大学医学校区南校区“7·20”燃气爆燃一般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依据相关规定,对3个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15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罚款、行政处分及行政拘留不等的处罚。
据悉,2015年7月20日上午7时32分,由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兰州公司施工的兰州大学医学校区南校区学生公寓综合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天然气爆燃事故,导致31人受轻伤,周边590户居民生活用气中断,该校区6号公寓楼、7号公寓楼、兰大附小教学楼和相邻居民楼共193户居民门窗玻璃被震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5万元。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因项目施工单位盲目违规施工作业,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渭源路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项目查处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
按责任轻重,对建设施工单位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处以48万元罚款,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寇某某、郭某某、白某某、何某某、毛某某等5人处以15天行政拘留,对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的项目部经理张某处以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并由该公司予以撤职处分;对该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的兰州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处以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并由该公司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监理单位甘肃陇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的总监理工程师王某某处以责令停止执业1年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处以上年年收入30%(65164元)罚款。
对建设单位兰州大学处以40万元罚款,责成兰州大学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管理规定对此次事故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同时,责成城关区对此次事故中负有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监管职责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关区渭源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据悉,兰州大学已按相关管理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科工程师韩某某给予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兰大附小副校长吴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并免去附小副校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后勤管理处工程管理科科长邓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免去科长职务;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后勤管理处副处长武某给予行政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行政降级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后勤管理处处长苟某某给予行政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