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23.10.2014 03:50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本报讯】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安排财政资金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意见》明确,基本支出、民生支出没有足额保障的县市区,除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支出外,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增支政策,不得安排新的政府投资工程或项目等其他支出事项。
《意见》指出,要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差旅费、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的,全部使用公务卡结算。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通过统筹安排新增财力、超收收入等,积极消化历年财政赤字。全面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细化公开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意见》要求各地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举债融资机制,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按程序审批办理,不得借道融资平台公司或通过企业和未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等举借债务,纯公益性项目主要通过一般债券融资,准公益性项目通过专项债券和PPP模式融资。
本文来源: 兰州日报
23.10.2014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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