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丢失200称2000”谎报警情的无奈

30.09.2014  11:59

  日前,天津北辰分局开发区派出所接一外地男子贾某报警,称其在职工宿舍被盗2000元。经调查,警方从贾某的同事处了解到其报警前称丢失的是200元,但他报警时却称被盗2000元。警方认定贾某谎报警情,贾某因谎报警情被依法行政拘留。 (9月28日《今晚报》)

  贾某谎报警情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给警方带来了不便,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丝毫不为过,也是他罪有应得。任何时候都不能谎报警情,报警是严肃的事情,容不得信口开河。

  但是,对谎报警情者的不原谅,并不能成为这一事件的终点。我们更应该思考一个问题:贾某为何要谎报警情?我们更应该读懂他谎报警情的无奈。试想,如果贾某发现自己的200元被盗了,如果他老老实实的去报警的话,我们的警方是不是还会去破案呢?

  我想,这只能有两个结果:其一,警方压根就不会去过问,他们会以200元达不到立案的标准为由,拒不出警。其二,也许会到现场去查看一番,但是会在稍微安慰一下之后,不了了之的。200元就只能捐给小偷了。

  200元确实不多。但是我们要看这200元在谁的手里。200元在一个衣食有忧者的手里就是巨款。200元在大老板的手里连一分钱的重量都没有。200元在这个漂泊异乡人的手里,会是一周的饭菜,会是好几天的血汗钱。而按照我们警方规定的立案标准,这200元是达不到立案要求的。其实,这是一种法治社会的尴尬。固然,我们警方的力量是有限的,需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重要案件办理之中,制定一个立案标准也是应该的。否则的话,面对千头万绪的案件,警方也会顾此失彼。但是,立案的标准却不能是教条的。在设定立案标准之后,还应该坚持一个“具体案件具体对待”的柔情。如果是富人豪宅丢失200元,完全可以不予立案。但是,对于草根群体的200元就应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破案。

  而现实生活中,这种教条的立案标准,让不少草根群体受到了伤害。去年的时候,宁夏银川一个小区经常发生夜盗案件。当地的警方也是这样,到了现场调查之后,以达不到立案标准的理由不予立案,只是善意的提醒市民多加注意。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样的案件是应该立案的,虽然一家的损失也就千把块钱,但是,几家的钱物加在一起不就达到了立案标准了吗?而且面对复杂的治安环境,也不能仅仅以金钱的多少来衡量能不能立案。正如宁夏的这些夜盗案件一样,这危害的是百姓的安全感,让他们对治安失去了信心,这样的案件岂能也以达不到立案标准的理由不去过问呢?

  撒谎报案确实是触犯了法律的。但是,我们试想,如果警方的案件立案不出现“案小而不为”的尴尬的话,这位丢失了200元的异乡人还会谎报丢失2000元的警情吗?

  立案标准不能再教条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