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钢材套现还债务 被告人收购者均获刑

14.10.2015  08:33

    原标题:诈骗钢材套现还债务 被告人收购者均获刑

    新华网甘肃频道消息 男子刘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谎称有工程,诈骗他人钢材低价销售后套现。10月13日,兰州中院以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收购钢材的老板朱某某与姚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各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0月,甘肃恒盛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找到甘肃三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谎称其经营的公司在陇南法院和西宁市化工厂有工程需要大量钢材,因自己资金不足,需赊欠钢材款,等其工程开工后再陆续付清所有赊欠的钢材款,骗取宋某某的信任。同年10月7日、8日、17日,刘某某先后三次在三峰公司与宋某某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持宋某某开具的出库单,骗取到三峰公司多种规格的线材和焊管等钢材后,在兰州鑫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北滩庄一店绿色回收网点找到网点负责人姚某某,姚某某非法以3.1万元的低价从刘某某处收购了价值6万余元的焊管,并转卖他人牟利。此外,刘某某还找到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部废金属市场老三区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生意的朱某某,将其余价值28万余元的钢材分三次以20.5万元的低价全部销赃给朱某某,朱某某将所收购的赃物钢材加价转卖他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某将所得赃款23.6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破案后,姚某某退赔3.1万元,朱某某退赔10万元。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刘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而朱某某、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姚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兰州中院二审认定该案证据充分,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董子彪)

( 编辑:王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