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治理空气污染要奖罚更要问责
刘鹏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6年起,涉及空气质量奖惩金额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2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即各设区市倘若“治气”不力、超标一微克将罚40万元,好转一微克则将奖励40万元。(1月5日澎湃新闻网)
雾霾横行,PM2.5爆表,空气质量问题的严峻形势已经有目共睹。在这种情况下,出台相关奖罚规定,对治理空气污染有功者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者进行处罚,确实是一个不错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在将空气质量指数具体到1微克的明确奖罚制度下,各地显然也有了工作目标。同时,高达40万元奖励或惩罚,也为地方治理环保带来了压力。
但同时必须看到,经济奖罚手段,明显只是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的一种辅助措施。作为辅助措施,经济奖罚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比如一些地方可能会不需要奖励,也不怕罚款。特别是一些地方若存在企业污染与利税贡献同在的情况,如果污染企业对利税的贡献远远超过罚款,地方政府难免会被巨额利税“挟裹”,结果与污染企业沆瀣一气。再比如,奖励也好,罚款也罢,其实都不过是“公款进、公款出”的游戏,或者是上级罚下级,下级罚企业。反正又不是自己的钱,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特别是相关“一把手”,难免有“奖了如何,罚了又如何”的消极心理。
基于此,以笔者之见,建立空气质量奖罚机制是必要的。但除此之外,更需要具体到人,要对具体的官员问责与追究。比如依据新修定的环保法,除了罚款等经济惩罚手段,我们还有行政拘留、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行政处罚手段,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有“环境污染罪”,其专门针对“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情况和责任人”,也就是说,对污染事实存在,后果严重,证据确凿的,有必要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而对地方政府部门,特别是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纵容环境污染等情况的官员,有必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环境保护,经济奖罚非常必要,但在一个法治化的社会中,相比于“罚”,我们更需要“法”;相比于经济制约,我们也更需要责任追究。换言之,当“XXX因为污染或者治污不力而被处罚甚至判刑”等消息,不再是新闻的时候,还何愁空气质量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