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卫士”

03.11.2014  15:16

四中全会《决定”系列评论之四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就是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卫士”。

    忠诚源自最真诚的信仰。革命战争年代,多少忠诚义士用鲜血书写出气势恢宏的史诗;新中国成立以来,多少忠诚之人用生命谱写出可歌可泣的乐章。他们视死如归、大义凛然,正源于心中最真诚的信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需要这样的忠诚,需要我们拥有社会主义法治最真诚的信仰。

    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卫士”,共产党人责无旁贷。要巩固党的领导这个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就必须依靠广大党员。“对党忠诚”是所有党员的庄严誓词,对社会主义法治忠诚就是对党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打造纪律严明的执政党,是保证党坚强领导的根本所在,也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纪律要靠法规保障,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一方面,决不能搞特殊化,无论苍蝇还是老虎,违反了党纪的都要受到严惩;另一方面,决不能留“灰色地带”。那些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法规,往往让一些党员有可乘之机,从而滋生出贪污腐败。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正确、全面、有效地引导党员的行为。

    引导,不只是约束,更是培养。要通过培养党员对党内法规的忠诚,培养其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要忠诚就不能只“装样子”,立信仰更不能像“一阵风”,关键是落实在行动上。党员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带头守法,从而带动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并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卫士”,就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加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最终上升为永久的信仰。避免全民守法变成被动地“死守”,就要让法律成为他们的“守护神”、“主心骨”。为此,要做到五个方面:一要加强立法,杜绝法外之地,使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二要加强普法,让人人都能知法、懂法;三要加强执法,以公正、严格的态度和方式维护法律权威,赢得人心;四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需要时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五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让人民群众善用法,解决好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而存在,更不能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要从实际出发,以国情为根本;我们要开拓进取,以发展为要务。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画卷已经打开,让我们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卫士”,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马若虎)

    系列一:如何把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

    自从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这个主题以后,有些人又开始执迷于“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好象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相互排斥、只能“二选一”似的。虽然已经说过很多次,这是个伪命题,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是错误的,但有些人总是破不了这个迷思。

    为了正本清源、以正视听,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第一个进行说明的问题就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决定》中明确提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几个原则中第一个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回答,更是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系列二:以公正执法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本次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到,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也就是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将有力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减少执法司法不公正现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让执法者在作出决策之前必须慎之又慎,决策过程也必将更科学、更民主、更符合大众的意愿。

    让全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需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如衣食住行一般的生活习惯,成为思考问题和采取行动的下意识选择。这要求行政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不畏权,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全民体会到法律的权威与公正,让全民相信通过合法途径能够表达合理诉求,能够惩恶扬善。

    系列三:以攻为守,巩固司法公正这道关键防线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中央设计了如此多的司法制度,目的并不只是为了整治“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破坏司法公正的现象,而是在于根据司法领域的既有经验,设计充分约束司法权力运行的完善制度,让司法在制度的规范中实现“自然而然”的公正,而不是不断需要中央或高级司法机关来发现问题,重新调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