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他在某休闲吧消费90元,但商家却以“本店设有最低消费”为由向其收取120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商家宣讲了《甘肃省消保条例》第四十条“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设定开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及《消法》的相关规定后,商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赔偿消费者500元,并取消店内最低消费的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