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散户仍不知可能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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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证网消息10月9日,许峰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建议法院能够适当延长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从半年延长到一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民事诉讼案一审的胜诉使该案成为A股证券史上首例投资者获得胜诉的案件,并让不少的投资者看到了获赔的希望,但剩余的可以起诉的时间已经不多。“国庆期间陆续收到了不少投资者寄来的材料,8日开始大家着手准备对账单,打印材料等。”原告代理律师之一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表示。A
诉讼时效申请延长
“尚未对光大证券提起诉讼的潜在投资者面临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11月14日,时间非常紧,很多投资者还不知道。”许峰说。
“诉讼时效延长的案例非常罕见,10年前有过一次。”许峰说。
2004年,号称“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第一案”的银广夏案,法院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将诉讼时效延长3个月,当时考虑到银广夏案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此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也存在特殊情况,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体现社会公平。”许峰律师称。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致使系统以234亿元申购股票,并成交了72.7亿元,造成股指大幅波动。而光大证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于下午开盘后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
同年11月,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并做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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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需确定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一直是此案的关注焦点,亦是业内对于证券交易赔偿的关注重点。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分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基本上认定,内幕交易开始到内幕信息公开这段时间买入,才符合初步所谓的条件。虽然内幕交易的事实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已经形成,但光大证券在当天上午并没有进行内幕交易。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认定,光大证券到下午1:00,才开始进行内幕交易行为。下午2:22将内幕信息公开。
故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确定如下,即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曾买入:(1)50ETF基金、18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200余只成分股股票;(2)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成分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