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研室主任编制规划收9万
【据新华社杭州2月27日电】2月27日上午,温州市苍南县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件。因收受“协作费”9万元,原苍南县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林敬佑,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林敬佑在担任中共苍南县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苍南县对台经贸合作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编制《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发展规划》的职务便利,与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下属单位温州市经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非法收受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工作人员李善武送予的人民币9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林敬佑退出了9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林敬佑辩称,本案虽然与其职务有关系,但编制《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发展规划》不是其本职工作,是其付出大量劳动和心血的非职务行为,其中约有70%的内容是其劳动成果,故收受李善武的9万元协作费是李善武代表经规院付的劳务报酬,不是受贿行为。
林敬佑的辩护人认为,《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发展规划》的编撰工作从初稿、征求意见稿、意见完善稿、专家意见稿、最终定稿等五稿形成过程,林敬佑参与了其中初稿的撰写,后数易其稿,凝聚了他的心血,他所拿的9万元,并非职务收入,而是劳务报酬,只是触犯党纪,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还指出,被告人林敬佑系主动投案,归案后虽对本案的性质作了辩解,但对事实部分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9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款,被告人林敬佑提供初稿对定性不构成影响。
承办法官说,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务报酬与受贿的界限主要有以下几点: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是否确实提供了相关服务;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被告人林敬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林敬佑有自首情节,已全部退赃,并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可适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此案中的李善武,系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总经济师,也因贪污6.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