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揽工程经理被判刑

05.01.2016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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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为了公司生意兴隆,甘肃乾元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向直属领导——兰州市交通局局长行贿124.5万元。直属领导因经济问题被判实刑,行贿人也难逃法律制裁。昨日,西固区法院对外公布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甘肃乾元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被告人徐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情:为揽工程向交通局长行贿124.5万元

    2008年8月份,经时任兰州市交通局局长颜某某帮忙,甘肃乾元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从榆中县交通局承揽到“金崖-夏官营”公路改建工程的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之后为感谢颜的帮助,时任甘肃乾元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的徐某某给颜某某办理了一张价值20万元的银行卡,2009年11月份,因颜某某涉及有关问题被举报,担心事情暴露被查处,向徐某某退还收受的20万元银行卡。同年12月份,徐某某在颜的办公室又向颜送现金20万元。

    2011年8月初,甘肃乾元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兰州汽车北站工程和省道301线海石湾到岗子沟项目的招标代理,时任公司经理的徐某某向颜某某行贿100万元,颜用于其子颜某甲支付在北京购楼房的房款。付款前期,经过徐某某和颜某某二人商议,为了防止将来调查,由颜某甲出具借条一张。案发后,为掩盖犯罪事实,该徐根据颜某某授意,将原借条撕毁,重新书写借条,并补写虚假房屋抵押协议,并由颜某甲分两次退还徐某某34万余元现金。

    另外,在2008年、2009年、2010年春节前,甘肃乾元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徐某某,在颜某某办公室分别给颜1万元、3万元、5000元现金,以感谢该颜对其所在公司的帮助。

    综上,2008年至2011年,甘肃乾元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感谢时任兰州市交通局局长颜某某对公司的帮助,由该公司经理徐某某出面,向颜行贿共计124.5万元。

    法院: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了单位行贿罪

    兰州市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徐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目的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为己方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确认行贿对象以承诺、打招呼等违法方式对被告单位承接工程、订立合同提供帮助,被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已是客观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刑事立案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徐某某可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甘肃乾元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