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启动落实村医养老政策资格审核工作

17.09.2015  11:53

      近日,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联合转发了省直相关部门《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按照“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成立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乡村医生认定审核办法,于年内完成村医养老审定工作并上报市、省审批备案,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村医养老分在岗村医和离岗村医两种情况,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离岗乡村医生是指2015年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离岗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加工龄补助(省财政40%、市财政30%、县区财政30%)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对已退出村医岗位且2015年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乡村医生是广大群众健康的守门人,长期以来默默奉献,为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村医养老问题的解决,对进一步巩固基层卫生计生服务网底、优化村医队伍、完善村医进退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