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药品给医院巨额回扣 武威济民药业被处罚金10万元
为让医院多使用公司药品,达到继续供货、增加公司药品销售量等目的,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武威市人民医院回扣467740元。11月27日,记者从民勤县有关方面获悉,行贿方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0万元;现年38岁的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犯对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民勤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人民医院签订了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乙方(济民药业有限公司)按实际配送额度以3.5%的比例计算返利甲方(武威市人民医院),每季度结算一次,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返还给甲方”,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后,因协议内容没有变化,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人民医院再未续签协议,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自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在给武威市人民医院配送药品的过程中,为继续供货、增加公司药品销售量等目的,时任公司总经理的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先后按所收货款3.5%、2.5%分期给武威市人民医院以奖金、返利等形式返还回扣款共467740元。该款由武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收取后另设“小金库”,用于支付药剂科、设备科等科室人员奖金及购买办公用品等费用。据武威济民药业公司某销售经理证明:“给武威市医院等返利是为了让医院多使用他们公司的药品,增加公司的收入。2010年10日,公司与武威市医院签订了药品销售补充协议,约定了给市医院返利的比例。后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上任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张某云后一直按原来的协议约定履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武威市人民医院多采购他们公司的药品,刺激大夫多给病人开他们公司配送的药品,使公司得到更大的利益。”
今年4月14日,民勤县人民法院审理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张某犯对单位行贿罪一案后对该案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