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管理《草案》“鼓励投保”能否遏制“撞了就跑”

21.08.2014  12:27

  “鼓励投保”能否遏制“撞了就跑”

  电动车乱象

  中国兰州网8月21日消息“《甘肃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十二条:鼓励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参加相关责任保险。”昨日,广大市民及网友针对这条《草案》内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鼓励投保”能否遏制“撞了就跑”呢?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案例七旬老人被撞电动车主无力赔偿

  6月29日中午1时30分,一位七旬老人在火车站西路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快速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事发后,骑电动车的男子将老人送至医院。接到报警后,城关交警大队事故股民警席志章迅速赶到现场。“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将行人撞倒在地”,席警官告诉记者,到达事故现场后,他发现肇事车辆是一辆电动自行车,车后装载了各种蔬菜,初步勘查后席警官得出结论,事故系电动车主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所致。经过调查,肇事车主王某系河南来兰打工者,每天主要借助电动自行车给一家餐馆送菜。“车主没有赔付能力”,席警官告诉记者,由于老人被撞后身体多处受伤,治疗费用高达4万元左右,对此,肇事车主王某的老板仅为其垫付了4000元后,表示再无力承担医药费,所有的费用均由家属垫付。目前,经过城关交警大队走访调查后,最终认定,肇事车主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偿付老人住院的所有费用,然而,由于王某无力偿还,老人家属表示,将通过法院起诉,获得赔偿。

  现状无牌无保险案件调解存困扰

  采访中,席警官告诉记者,仅在城关交警大队辖区内发生的电动车交通事故每周就达3起左右。电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增加,由于使用电动车的许多人来自中低收入家庭,赔付能力较低,一旦发生事故,尤其是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时,“有责无能”的矛盾突出,给事故的赔偿调解带来极大困扰。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白佳明告诉记者,由于电动车没牌照也没有保险,一般电动车车主赔付能力差,因此,车辆驾驶人在交通肇事后大都选择弃车逃逸,难以查找车主资料,事故民警很难找到当事人,无形中加大了侦破此类案件的难度。如果《草案》如期实施,能够让电动车主必须带保险上路,不论是从行车秩序还是安全方面都十分有效,尤其是电动车上牌购买保险后,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但方便查找家属的信息,也有利于侦破案件,赔偿问题将不再是难题。

  对于电动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赵杰表示,民乐县电动车保有量约4000余辆,并且以惊人的速度递增。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急剧上升,仅2012年1至7月民乐县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10余起,死亡8人,受伤4人。其中死亡的8人中3人为10岁左右的小学生,5人中为60岁的老年人。2012年3月2日,在民乐县市场路一17岁女孩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将路边行走的一老年妇女撞伤,女孩家属将受伤妇女送到医院未做任何检查就悄然离开医院,后来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到交警大队报案,经过艰难查找才将案件破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