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自还地方债首单落地广东 个人暂时无法投资

25.06.2014  15:04

  6月23日,我国首只自发自还的地方政府债正式亮相广东,共计发行148亿元人民币,期限包括5年、7年和10年,对应的计划发行规模分别为59.2亿元、44.4亿元和44.4亿元,上述三期债券的中标利率依次为3.84%、3.97%和4.05%。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交通银行等4家机构中标成为2014年广东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作为首只进行评级的地方债,本次发行的广东债获得了AAA的评级。

  广东省财政厅认为,此举是对地方财政管理体制和投融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创新,强化地方政府信用意识,实现责、权、利的匹配。广东先行试水,究竟情况如何?

    个人投资者暂时无法投资地方债

  在投资领域,政府债券一直都是抢手货,但与国债不同,地方债目前并没有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广东省财政厅解释道,地方政府债券是可流通的记账式债券,与储蓄式国债不同,不直接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而是面向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发行。债券在一级市场发行后,可按规定由投资机构选择托管方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流通。

  如果一级市场投资者选择将其持有的债券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则个人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购买到相关政府债券,有关程序与购买股票类似。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了解到,目前各一级市场债券投资机构未将广东省政府债券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故个人投资者暂时无法购买。

    惠民项目是地方债使用方向

  地方债如何使用是各方格外关心的问题。2009—2013年,通过财政部代理发行和自行发行的方式,广东省累计发行了7期广东省政府债券,总计金额430亿元(其中,自行发债276亿元),经广东省人大批准,这些资金被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普通公路发展等重大项目,有力推进了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惠民政策的落实。

  今年国务院批准广东省的发债规模限额为148亿元,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要主要用于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坚决杜绝债券资金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广东省财政厅制订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并已经报广东省政府批准和广东省人大审议,建议将债券资金主要用于转贷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普通公路建设,在确保完成国家有关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前提下,将债券资金用于广东省重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转贷市县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

    信用评级AAA级如何得来

  今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与以往自发代还不同的是:债券还本付息手续由过去财政部统一代办转变为由地方政府自行负责。广东省财政厅认为,一是充分体现了地方政府信用;二是试点地区开展债券信用评级,要求试点地区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由评级机构按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三是加强债券信息披露要求,要求试点地区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四是进一步延长债券发行期限,2014年试点地区在发债规模限额内组合发行5年、7年和10年期债券,结构比例为4∶3∶3。

  信用评级是本次广东自发自还地方债重要环节。评级方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目前给予广东政府债最高信用评级AAA级。评级报告表示,AAA评级说明广东省政府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此次评级是从广东省政府债券概况、中国宏观经济与财政管理体制、经济增长和发展、财政平衡稳定性、债务分析、政府治理6个方面分析后得出的。广东省地区生产总值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在全国名列前茅,经济发展较快,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政府财力较强且收入增长稳定,信息透明度较高,政府管理能力较强。不过评级报告也指出,广东省经济增长对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

  广东省财政厅认为,开展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强化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透明、风险可控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为广东省继续积累债券发行经验,同时也有效地增强地方财政筹集资金发展经济的能力,提高地方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自主调控能力。

    

  自发自还地方债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2009年,国务院决定,在发行额度、发行期限由中央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相关发行工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即“代发代还”。2011年,财政部在继续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同时,选取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4个省市开展地方自行发债试点,并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即“自发代还”。2014年,财政部选取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等10省(区、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财政部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入预算管理。每年由财政部核定各省政府债券额度和期限,各省市拟定债券资金投向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省人大申请预算调整,待省人大批复同意后进入债券发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