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依法加强肥料监督管理
甘肃省农牧厅厅长 康国玺
“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肥料作为最重要的农业投入品,是农作物的“粮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物质基础。2016年2月14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肥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施行,这是依法实施肥料监督管理一部重要的政府规章。《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理清部门职责分工,强化肥料市场准入和监管,遏制和减少假劣化肥坑农害农事件,为促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办法》的实施是实现我省粮食持续稳产、增产的重要制度保障。我省粮食生产实现“十二连丰”、粮食总产量迈上1100万吨,肥料的作用功不可没。但假化肥坑农害农现象仍然存在,每年仍有不少农户买到假劣化肥,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办法》实施后,执法人员依据《办法》加强肥料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那些制假、售假违法分子,从而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实现粮食持续稳产、增产,为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办法》的实施是实现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前,为实现农作物高产,盲目施肥、过量施肥等不合理施肥现象十分普遍,肥料亩投入超出发达国家的2-3倍。肥料的不合理使用造成了“瓜不香、果不甜、菜无味、难贮存”等问题,给农民带来严重的收入损失,增产不增收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同时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办法》狠抓源头治理,严格肥料登记管理,把好肥料产品的市场准入关,通过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严格限定肥料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措施,有效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
(三)《办法》的实施是实现我省循环农业、建设生态农业的重要制度保障。耕地是最宝贵的农业资源、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生存的家园。近年来,各种工业废弃物制造的劣质化肥,在造成农作物减产的同时,也给耕地土壤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办法》严禁用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生产肥料,同时要求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为原料生产肥料必须按照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这些规定对于提升我省耕地质量,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实现我省到2020年化肥用量零增长的目标,以及对促进我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建设农业生态文明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办法》的实施是实现我省肥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重要制度保障。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省的肥料产业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其中尤以生产新型肥料的企业发展较为迅速,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水溶性肥料生产企业每年都以数十位数字递增。《办法》针对我省肥料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吸纳兄弟省市发展和管理的经验,对我省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定。《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肥料产业的各种行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肥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为切实规范我省肥料市场秩序,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在国家目前尚未出台《肥料法》和《肥料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办法》在充分借鉴和吸收兄弟省市肥料监督管理好经验和好做法的基础上,对我省的肥料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规范。《办法》共32条,内容丰富,涵盖了肥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和处罚等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了肥料产品管理的主体。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肥料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肥料的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肥料管理工作。解决了肥料市场多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问题。
二是对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做了具体规定。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部分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除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外,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这些肥料产品归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其他肥料产品归口农业部登记管理。同时,针对目前肥料市场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办法》加强了源头监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进销货台账、生产记录、购销记录以及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对于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为原料生产肥料产品的,要求其必须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保要求和卫生安全标准。为了防止破坏耕地质量,还规定城镇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不能生产肥料。《办法》也明确规定肥料产品的包装、标识不仅要符合肥料产品的性质和质量要求,而且应当保证所标明内容的真实性。特别强调实行登记管理的肥料产品,其标识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证内容一致。《办法》还规定肥料经营者向使用者销售肥料时,应当提供肥料使用技术和说明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服务,并提供销售凭证。肥料经营者应当熟悉肥料方面的有关法律知识,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更新肥料经营、使用常识,提高服务水平。
三是对肥料产品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办法》将科学施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明确。首先,要求肥料使用者遵循科学、安全、高效原则,按照技术规范和肥料使用说明进行施肥;规定了土壤肥料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指导农民科学施用配方肥。其次,明确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物直接施入农田,对经分析不适宜我省土壤条件下使用的肥料产品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等。
四是对违犯肥料管理的各种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明确规定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肥料登记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工商和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劣质肥料产品依法进行处罚。
三、认真贯彻落实《办法》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农业生产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促进我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发展的一件要事。农民作为弱势群体,自我保护意识本身淡薄,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加强肥料管理,做农民合法利益的捍卫者,做合法生产企业的保护者,做肥料市场产品流通的监督者,确保农民真正用到合格、放心的肥料;要把宣传和贯彻《办法》与当前国家实施的化肥零增长行动结合起来,通过“精(推进精准施肥)、调(调整化肥使用结构)、改(改进施肥方式)、替(有机肥替代化肥)”四大技术措施,确保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的目标任务完成;要把宣传和贯彻《办法》与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保证粮食安全结合起来,通过“改(改良土壤)、培(培肥地力)、保(保水保肥)、控(控污修复)”四大技术措施,争取到2020年全省耕地质量状况得到阶段性改善,实现藏粮于地,夯实粮食安全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体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办法》。各级农业部门尤其是各级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办法》,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熟悉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到一般人员了解《办法》、负责同志熟悉《办法》、直接从事肥料监管的人员精通《办法》。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尽快对《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办法》真正成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经销商、农民和专业合作社等用肥大户自觉遵循的行为规范。
二是严格执行《办法》。各级农业部门要自觉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切实加强肥料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从2016年春季起,每年春、秋两季用肥高峰期,各级农业执法人员要开展肥料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季节,加强对肥料批发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严查产品中偷减养分、无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尤其是包装标识与登记不符、夸大使用范围及效果、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
三是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人员自身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多掌握一些肥料的基础知识,在实际执法中,有的放矢,确保肥料执法的准确高效。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切实维护肥料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正常运行。
四是进一步普及科学施肥,保护生态环境。要强化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大科学施肥宣传力度,争取重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科学施肥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资料和现场培训等方式,广泛普及科学施肥知识,指导农民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按方购肥施肥,改变传统施肥习惯,提高科学施肥技术水平。
加强肥料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和正规合法肥料企业的利益不受侵犯,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一定要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找准工作切入点,真正做到公开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促进我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