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性(上)

22.04.2015  12:52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办《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逐步建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使诚信者得到褒扬、使失信者受到惩戒的社会风尚,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等21个单位共同签署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失信者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首先从税收违法行为开始。
  一、税收违法行联合惩戒的背景及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时间表。《纲要》对税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五项内容。即:“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由于在经济生活中税务领域偷逃骗税现象屡禁不止且有越演越烈之势。因此,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和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尽快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既是最有新意的要求,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7月第41号公告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俗称为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该《办法》从13个方面明确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有关事项。根据要求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甘肃省地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 。同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释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21个部门联合印《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要求从2015年3月31目前实现税收“黑名单”当事人信息的推送并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的18项联合惩戒措施,涉及内容多,惩戒力度大,影响范围广,对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构建纳税诚信体系、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的公布
  根据《甘肃省地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我省地税“黑名单”在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按一下标准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州级地方税务局公布;查补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公布。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由市州级地方税务局公布;查补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公布。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公布;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由市州级地方税务局公布。票面额累计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地方税务局公布;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应公布。
  符合以上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每季度30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布。下一级地税机关公布的地税“黑名单”,其上级税务机关同时公布。
 

省局稽查局局长 陈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