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危化品储运规则很严厉

25.08.2015  12:21

    由于百姓生活和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需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越来越普遍。但由于很多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及氧化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以及废弃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都将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在危险化学品的储运等安全管理上,美国在经历了惨痛的教训后积累了丰富经验,不过,即便如此,也不能完全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在危险化学品储运方面,严密的制度,出了事故后的调查与检讨都是必要的,但是要避免事故发生,最需要的是对于制度一丝不苟的态度和执行。

    据美国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局(NTSB)不完全统计,目前大约每天有100万批次的危险货物在美国本土上通过公路、水运及铁路运输,这个数字是20年前的两倍。据估计,美国每天在公路上跑的货车中,运载危险货物的数量约占5%至15%之间,光装载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罐车,常年在公路上跑的,至少有80万辆,火车罐柜车约30万辆,约占所有货运列车的10%左右。大约所有货运列车承运的货物中有35%是危险货物。美国每年估计有几十亿吨的危险货物流通。

    安全运输法经百年修订

    很多化工产品都是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事故,美国也不例外。据美国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局统计,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货运车承运危险货物出事故的比例高达23.4%。从1971年至1980年的10年间,共发生了11万多起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仅发生在南加利福尼亚州的海港内或附近区域的液化石油气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累计已超过万人,经济损失高达3.5亿美元(1美元约合人民币6.4元)。

    在美国,每一次重大事故都是启动新一轮调查与检讨,推动法律修订的契机。美国早在1908年就颁布了第一个危险品安全运输法,100多年来,依靠不断地修正逐渐形成一套相对严密与完善的管理机制。到上世纪90年代,美国运输部经国会授权,草拟并经国会立法通过的《联邦法典49号-危险物质规则》(简称49CFR),使美国各种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从立法到执法,更加完善与到位,有毒有害物品事故显著降低。

    该法典涵盖水路、铁路、公路及航空等各种运输方式下的国内及国际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则,包括危险物质的分类、包装、标记、标志、装卸、搬运和运输等具体规则。

    有些规定比国际规则严厉

    按照“49CFR”规定:当外国的承运人在美国境内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除向承运人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报告外,还必须向美国的主管当局报告;凡运往美国的危险货物中的第1类爆炸品(如武器、弹药,烟花和爆竹等)、第7类放射性物质,以及气瓶、氧气发生器,第4类自反应物质、第5类有机过氧化物,还有,如打火机、锂电池、电池等物质,必须事先征得美国主管当局的批准;进出美国或过境美国的危险货物,在托运人的“危险货物申报单”上,还必须显示应急联系电话。诸如此类的特殊规定,承运进出美国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及托运人,都必须详细了解,并必须严格遵守“49CFR”的各项规则。

    对违背美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企业或个人,根据“49CFR”的规定,轻者处以250美元至5万美元的罚款,重者(如造成人员或财产的伤亡或损失)则处以最多10万美元的罚款;对有关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从事危险货物操作的人员,必须予以强制培训的规定,如有违背者,至少处以450美元的罚款。对粗心大意触犯“49CFR”法规,造成危险物质泄漏或排放,致使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视情节轻重,根据美国《联邦法典第18号》(即18CFR),可以判5至10年的监禁。

    美国的“49CFR”第5101款明确了制定《危险物质规则》的宗旨:“制定本规章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安全,使其不受因州内、州与州之间及国际商业危险货物运输所带来的风险危害”。《危险物质规则》还包括了安保计划、应急反应、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培训,及散装容器和钢瓶等方面的规则。有些规定比国际规则更加严厉。

    除运输部外,HMR的监管与实施,还牵涉到环保及卫生、农业、国土安全部、海上警卫队、国家交通运输安全局等机构、地方各州的政府及其相关的执行机构。

    □据《国际先驱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