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1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84号),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职责,推进全省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制订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统一领导,各市州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从2016年起,各市州制定分年度督导评估计划,到2020年对所辖县市区进行第一轮督导评估。原则上每年接受督导评估的县市区不超过2个。2015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上报分年度督导评估计划,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汇总审核后,公布各县市区督导评估年度计划。各市州按年度计划组织督导评估工作,并接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监督和指导。
二、督导评估的内容
督导评估内容包括政策措施、职教机构、职教经费、发展水平等4个方面。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包括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35个评估要点。
三、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下达督导通知。 督导评估前3个月,市州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评估县市区政府下达书面督导评估通知,提出督导评估要求。
(二)县级自评。 接受督导评估的县市区政府,依照本方案进行自查自评,撰写自评报告,上报市州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三)市级督导评估。 市州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成专家组,对县市区政府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束后1个月内,向被督导评估县市区下发督导评估意见,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四)督导复查。 县市区政府根据督导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市州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上报整改报告。市州政府教育督导机构适时组织督导复查。督导复查一般安排在督导评估结束后第2年进行。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督导评估结果满分为100分。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为优秀;评估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低于90分为合格;评估得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