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司法厅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系统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的通知
省监狱管理局党委,省戒毒管理局党委: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厅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健全干部经常性管理机制,根据《甘肃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精神,厅党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司法厅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省司法厅委员会
2014年9月24日
甘肃省司法厅系统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健全干部经常性管理机制,激发厅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我省司法行政工作改革跨越发展的创造活力,使厅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始终成为建设法治甘肃、平安甘肃的坚强领导集体和中坚骨干力量,根据《甘肃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结合厅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心谈话的范围包括厅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体谈心谈话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联系对象确定。
第三条 开展谈心谈话要着眼于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奋发有为、勤政务实、廉洁高效。要本着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的态度,了解情况,注重剖析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要求。在谈心谈话时,要注意把从严要求与关怀激励结合起来,把普遍要求与有的放矢结合起来,把沟通思想与了解工作结合起来,把解决问题与听取意见结合起来。
第四条 厅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一般每年要与班子其他成员、省监狱管理局和省戒毒管理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谈心谈话2次,有计划地与厅机关各处室、各监狱戒毒所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厅党委领导班子副职一般每年要与分管处室领导、分管单位的班子成员、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谈心谈话2次。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戒毒管理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一般每年要与班子其他成员、各监狱戒毒所主要负责同志谈心谈话2次,有计划地与局机关各处(科)室、各监狱戒毒所班子其他成员谈话。
各监狱戒毒所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一般每年要与班子其他成员、各科室 、监区(大队)主要负责同志谈心谈话2次,有计划地与机关各科室、监区(大队)班子其他成员谈话。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政工部门要经常与所联系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经常互相谈心,交流思想,沟通感情。必要时随时进行谈心谈话。
第五条 谈心谈话内容可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灵活掌握,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注重了解掌握情况、倾听意见建议、疏导思想情绪、加强提醒帮助。
1、日常沟通谈心谈话。了解领导班子运行和思想政治建设等情况,了解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听取干部的意见建议。干部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要及时谈话鼓励,帮助他们提高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勇气。要特别注意与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环境踏实干事、默默奉献的干部的谈心谈话,了解他们的需求,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2、人事调整谈心谈话。领导班子调整前,一般应与班子成员谈话,听取对班子调整的意见、建议、个人要求等,做好干部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对新提拔使用或交流到新的岗位的领导干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洁从政集体谈话;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要就岗位适应情况、履职情况进行谈话,给予鼓励,提出希望和要求。
3、退休谈话。党委研究通过到龄干部退休后,应当及时进行谈话,转达组织的关心,充分肯定成绩,听取意见建议,请他们继续关心支持本地本单位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4、考核考察反馈谈话。干部考核考察、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工作结束后,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意调查、考察考核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及时向被考核、评议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正确对待群众评价。
5、告诫提醒谈心谈话。干部在承担重要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外出挂职学习、出国(境)考察时,应及时谈话,提出希望和纪律要求。对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工作积极性不高、精神状态不佳的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
6、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谈心谈话以个别谈心谈话为主,也可采取集体谈心谈话的方式进行。涉及重要内容的谈心谈话应当有书面记录。对涉及干部个人隐私或不宜公开的内容,要注意保密,不得泄露。
第七条 各级政工部门每年初要制定相关领导的谈心谈话计划并抓好落实,保证谈心谈话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同所联系的干部谈心谈话,在接触干部中了解干部,从而更好地使用干部。要区分干部反映正常诉求与跑官要官的界限,为干部表达正常诉求提供渠道。要把谈心谈话了解到的情况,作为干部教育培养、奖励惩戒、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司法厅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