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税系统干部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奖励试行办法 甘地税发〔2009〕61号

29.05.2014  16:38

  第一条 为了调动全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学习培训的积极性,积极鼓励干部学习业务,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业务素质,为地税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甘肃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指: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等级考试。

  第三条  地税干部职工参加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证书的,除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在竞争上岗和干部使用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条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取得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奖励工作;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人教科(培训中心)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取得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核、上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每通过一门奖励2000元,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和计算机等级四级考试并取得资格,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和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并取得资格,给与一次性奖励5000元;

  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并取得资格。给与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一人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资格,按取得的最高资格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时取得的其他资格(含同等级最高资格),按照规定奖励等次减半奖励,最高等次只能享受一次。先取得低级资格后取得高级资格者,先按照低级资格奖励等次给予奖励,再扣除低级资格的奖励数额后给予高级资格奖励。

  第六条  省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奖励资金由省局负担;市(州) 局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干部职工的奖励资金在省局下拨的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地税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中称职等次,凡取得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者,应填写《甘肃地税干部获得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奖励审批表》,连同相关证书复印件,逐级报县(市、区)、市(州) 地方税务局人教科(培训中心)和省局干部培训中心审核。省局干部培训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奖励人员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按年度计算,奖励资金每年发放一次。

  第九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