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

11.08.2014  01:37

    甘政发〔2014〕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省委发〔2012〕19号)以来,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环境显著改善,非公经济初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在非公经济发展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政策障碍和隐性壁垒仍然存在,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制约仍然突出,影响和制约了我省非公经济跨越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障碍,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

    (一)切实消除行业垄断和壁垒。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鼓励引导非公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在各类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彻底取消所有制限制,保障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享有平等获得公共资源的权利和机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二)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化配置机制。严格实行公共资源配置进场交易,杜绝公共资源交易中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牵头实施)。

    (三)全面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建立涉及非公经济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应向全社会公布,以便于查询和监督。各级各部门应公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管理的土地、矿产资源、产业项目、投资政策等公共资源领域的信息,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由省级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介向社会全面公开信息,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省审改办牵头实施)。

    (四)积极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根据《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发〔2014〕22号),依法放宽经营范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逐步实行“先照后证”,创造条件逐步削减市场准入前置审批事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主管部门不得随意附加审批条件、提高准入门槛,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省工商局牵头实施)。

    (五)推进特许经营竞争性市场准入。对需经特定程序获得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应依法、科学管理,规范设置准入条件,明确进入途径、运行方式和监管办法,不得单独对非公经济设置附加条件,保障非公经济平等获得特许经营资源的权益。特许经营权的实施应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市场化资源配置方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实施机关应在出让方案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实施)。

    二、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拓展发展领域

    (六)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允许和鼓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非公经济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参与公路、桥梁、隧道、车站、码头、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及交通运输新兴业务领域(交通信息化、交通智能业务、科技创新业务、节能减排、绿色交通建设)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省水利厅牵头实施)。

    (七)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允许非公经济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参股、控股、租赁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暖、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通过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城镇燃气经营管理(省建设厅牵头实施)。按照国家税收政策,非公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实施)。

    (八)支持非公经济进入能源开发领域。鼓励和引导非公资本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非公经济参与煤炭资源的开采、经营和投资煤炭洗选和深加工产业。鼓励非公经济以多种形式投资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支持非公经济建设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城市燃气管网项目、液化天然气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加气站、加油站。鼓励非公经济进入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汽车充电站。鼓励有实力的非公企业投资建设原油商业储备库、城镇天然气应急调峰储配设施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允许非公经济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热电站、天然气发电、余压余热发电等项目建设及电力服务有关业务,鼓励非公经济参与特定区域供电线路、微电网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向大用户直供电力,并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发电竞价上网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九)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鼓励非公企业自主组建勘查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资质,开展地质勘查。鼓励非公企业参与整装勘查区找矿突破工作,推进非公资本与找矿技术有机结合。非公企业开发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鼓励非公企业研发先进技术,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采用、推广先进技术工艺取得显著成效的非公企业纳入中央和省上有关奖励补助政策申报范围(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实施)。

    (十)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经济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实施)。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省教育厅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联营等方式投资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敬老院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省民政厅牵头实施)。

    (十一)支持非公经济进入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演艺、娱乐、网络文化、动漫、游戏、文化旅游、文化会展、创意设计、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省文化厅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旅游领域,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景区项目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的旅游基础设施享受同等税费减免政策(省旅游局牵头实施)。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出版经营活动,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可录类光盘生产和只读类光盘印刷复制经营活动。支持非公经济投资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支持非公经济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活动,投资设立网络出版包括动漫出版、游戏出版、手机出版、电子书出版、电影电视剧制作和产品开发等数字出版企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实施)。

    (十二)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物流业重点领域。支持非公经济进入肉食品冷链物流、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鼓励非公经济参与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扶持发展现代物流企业集团。积极支持非公经济投资从事社会化物流服务。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物流基础设施领域,投资运输、仓储、配送、分拨、物流信息化以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非公经济投资参与公铁联运、水铁联运、公水联运等转运中心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牵头实施)。

    三、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三)积极探索非公经济通过参股、控股或并购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或股权社会化(省政府国资委牵头实施)。

    (十四)积极引入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厂办大集体改革、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招商引资、股权投资、上市融资等具体项目,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不定期面向社会广泛发布信息,保障非公经济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支持非公经济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收购闲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上市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支持非公经济主体与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企业并购,共同投资战略新兴产业、创新性和孵化期等高收益、高风险业务(省政府国资委牵头实施)。

    (十五)非公经济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允许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等出资参与企业改制。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省政府国资委牵头实施)。

    (十六)积极利用政府性资金引导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经济项目按规定申请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补助性资金。探索建立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制度机制,鼓励非公经济主体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改制重组、重大改革创新、重要产业提升及重点关闭退出等项目(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牵头实施)。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县政府要落实中小微企业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定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逐步加大财力投入,转变支持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省级相关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沟通、完善制度、简化程序,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资金投入协调互补,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应有效益(省工信委牵头实施)。

    (十八)创新中小微企业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划分政府与市场界限,更多运用贴息、基金、购买服务、业务补偿和奖励、股权投资、代偿代补等间接方式,降低政策门槛,扩大扶持范围,吸引和撬动信贷和民间资金投入,助推全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省工信委牵头实施)。

    (十九)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30%,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牵头实施)。

    (二十)充分发挥税制改革及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效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开展“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最大程度发挥其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试点效应。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他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非公经济,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非公经济,暂免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精神,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实施)。

    (二十一)支持非公经济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非公经济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支持非公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开展设立民营银行试点工作,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各类资金互助组织等,按照现行国家已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牵头实施)。

    (二十二)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与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合作,并通过多方参股的方式,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融资担保体系,提高省市各级担保公司资本金,不断提高对非公企业重点是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能力,降低非公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牵头实施)。

    五、创新人才和科技支持政策

    (二十三)鼓励非公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非公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非公企业招收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非公企业对其招收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对各地人社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非公企业,接纳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非公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各级政府予以政策支持(省人社厅牵头实施)。

    (二十四)坚持对非公经济组织的人才一视同仁。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对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重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适当放宽非公经济组织技术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职称中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等资格评定条件。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可通过个人档案所在单位、档案托管部门、工商注册的个体(私营)协会等渠道申报。对专业人员集中,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影响和带动力较强的大型非公经济组织,由人社职改部门直接提供职称评审服务。把非公经济人才纳入全省人才长远规划,根据非公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人才需求计划,帮助非公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根据非公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将非公经济组织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工程的选拔和管理范围,享受相应奖励和科研项目资助。在全省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非公经济组织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牵头实施)。

    (二十五)大力支持非公经济的创新活动。支持非公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非公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科技成果向非公企业转化。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优先支持从事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企业。落实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非公经济技术支持培训计划,加强对非公经济科技创新的咨询、引导和培训。继续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使更多科技型非公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科技保险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牵头实施)。

    六、加强对非公经济的引导和服务

    (二十六)引导非公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引导重点非公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重点非公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向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方向发展。鼓励、引导、支持重点非公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通过参股、相互参股、控股、职工持股、整体或部分收购、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省工信委牵头实施)。建立重点推荐上市非公企业后备库,加强上市辅导工作,引导、鼓励、支持重点非公企业境内外上市(省政府金融办牵头实施)。

    (二十七)加强对非公经济的权益保护。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不受侵犯(省工商联牵头实施)。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重点鼓励争创国家免检产品,支持申报地理标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资格认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积极开展对非公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省科技厅牵头实施)。

    (二十八)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重点减少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省编办牵头实施)。公开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项目联合审批机制,行政许可项目逐步推行网上审批、能同步办理的同步并联办理。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实施)。

    (二十九)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严肃查处服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监察厅牵头实施)。

    (三十)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方便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扩大社会监督。建立有违规行为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逐步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省工商局牵头实施)。

    各市州、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责任分工,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各自职能,认真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