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条中添加明矾 张掖甘州12人获刑

26.12.2014  18:15

  中国兰州网12月26日消息  记者12月23日从甘州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集中审理了12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高某等12人二至五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判决。

  据了解,近年以来,甘州区三闸镇、梁家墩镇、党寨镇的李某等12人间断从事粉条生产、销售活动。为使粉条成型,柔韧度更精,生产期间均添加了数量不等的明矾。今年5月,张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粉条生产、销售专项稽查中分别查获已生产的数百至数千公斤不等的粉条。经甘肃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所生产的粉条中添加明矾致使铝含量为68.6mg至478.4mg。人体长期、过量摄入含有铝成分的明矾后,铝元素会在人体内蓄积,产生毒副作用,影响人体健康。今年9月,甘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甘州区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矾系国家明令禁止在粉条生产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高某等人明知明矾系国家禁止在粉条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无视国家强制性规定,在粉条加工生产中添加,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根据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