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印发 30条措施全力支持科技创新

10.10.2016  16:07

    原标题:《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印发—— 30条措施 全力支持科技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300万元补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共推出七大类三十条硬措施,全力支持我省科技创新。

    措施摘录

    新认定国家级开发区给予300万元补助

    1.对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省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

    2.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军民协同创新,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对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

    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

    4.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5.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试点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便利企业市场退出。

  6.开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

  省级科研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

  7.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8.提高省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

  9.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10.改进省级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11.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

  12.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自有土地建设的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按原渠道备案,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为引进急需人才提供专家公寓或周转住房

  13.经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给予500万元以上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给予1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资金扶持。

  14.经评审认定,引进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我省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个人所得、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人才“服务绿卡”等优惠政策。愿意在我省长期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0万元安家费补贴。为引进急需人才提供专家公寓或周转住房。

  15.各高新区、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科研人才落户。在兰州市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其他市州具有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16.扩大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将岗位设置、职称评聘、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限下放给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按照国家和省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时间、岗位标准等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17.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引进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全省在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少数民族州县、艰苦条件下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科技特派员,以及50岁以上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要求。

  18.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产生1亿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19.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企业参加专利保险政府将给予保费补贴

  20.鼓励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

  21.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22.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可达6个月。

  23.建立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完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对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前3年按80%、60%、40%递减资助,3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

  向省内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 2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平台,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

  25.向省内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用于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创新活力。

  26.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27.优化进口科教用品采购服务。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实施资格备案管理。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8.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把握科技创新规律 建立宽容失败机制

  30.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记者 李杨)

 

( 编辑:信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