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议题应该具体化
12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尽管新法落地在即,仍有一些问题悬置待决,比如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票否决制、开除公职等相关行政处罚的问题。近来,许多地方法院都因此而陷于尴尬的审案境地。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和存废,在未放开二胎生育之前就已经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必须收取社会抚养费,以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平,减少多生育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压力。也有人认为,生育之后的抚养其实更多由个人和家庭承担,并不存在什么给社会增加麻烦的问题。而且,人本身就是资源和财富,不是什么负担和包袱,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本身就值得商榷。这两种观点长久并存,社会抚养费的收取也一直存在。当然,尽管争议不断,但在执行层面上却不存在什么模糊、含糊——超生就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现在,当放开二胎生育成为一个现实时,社会抚养费是否应该继续收取,更是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何之前的二胎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仅仅是因为当时的政策还未放开?难道,政策之前的二胎与政策之后的二胎,给社会带来的实质影响不一样?这无疑让很多人陷入困惑。
对此,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对存在分歧、暂时形不成共识的问题以及适合在配套法规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这番表态虽然能够暂且搁置争议,让计生工作能够快速展开和推进,但是棘手的问题毕竟存在,而且搁置的时间越长,公众的疑虑和焦虑越会加重。因此,即便有些细节需要在配套法规中完成,关于社会抚养费存废的核心议题也应该具体化设置,并尽快地回应。
首先,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严格地说,放开生育二胎依然是一种计划生育;只不过,生育的数量可以由一个增长为两个。这就意味着,依然存在超生的问题,如果人们在生育二胎之后继续生育的话。此时,社会抚养费制度还应该存在。这一点应该成为共识。否则,计划生育的计划性就将无从体现。其实,社会抚养费存废的关键问题和特殊节点是,五中全会政策公布之后的怀孕行为是否合法——当政策还没有落地,但是行为已经响应了政策时,这样的行为到底适用之前的法规,还是适用之后的规定?这个问题必须得到回答,因为很多家庭的超生行为就处于政策的空窗期,他们在焦急地等待官方权威的说法。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使用问题。如果社会抚养费是一定要收取的,这从政策公平的层面上很容易讲得通;那么,一个紧接而来的问题就是,如何使用社会抚养费?这个问题其实在未放开生育二胎之前就已经存在。尽管,社会抚养费在理论上应该用于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丰富,以弥补超生儿童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压力;但实际情况却是,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去向和用途,公众通常一无所知。现在,虽然生育二胎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但是如何透明高效地使用社会抚养费依然是一个现实问题。对于职能部门来说,必须把社会抚养费用于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的丰富,如此才能保证社会抚养费名正言顺地收取。
第三,社会抚养费的调整问题。社会抚养费要收取,这样才能保证计生政策的公平。但是,随着人口结构的改变和社会资源的丰富,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是否应该随之变动、变化、调整?在资源紧张时,收取高额的社会抚养费可以有效地控制人们的生育欲望,让人们自觉地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当资源没有那么紧张,当生育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没有那么显著时,虽然全面放开生育数量不可能做到,是否可以随之合理地调整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数额,以做到政策公平与生育意愿释放的结合?要知道,计划生育是一种宏观调控,当社会背景和现实条件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时,作为调控手段的社会抚养费也应随之作出调整和应对。
社会抚养费争议的焦点在于权利和公平的平衡,社会抚养费的复杂在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虽然,放开生育二胎已经解决了生育二胎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问题;但是,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核心议题依然存在并亟须得到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