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非机动车无证上路最高罚50元
中国甘肃网8月14日讯 据鑫报报道(记者 李雨轩)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法制办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甘肃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及建议。您可在2014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一、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二、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需办证后上路
《办法(草案)》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登记办法,并统一规定、监制号牌、行驶证式样。工本费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申请注册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禁止在本省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需随车携带行驶证
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随车携带行驶证;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保持转向、制动、喇叭、后视镜、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1.5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应当保持安全距离;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服从管理;电动自行车只能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确保乘坐安全;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制动器失效时应当下车推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动自行车等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办法(草案)》提出,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有:逆向行驶;醉酒驾驶;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驾驶拼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行驶速度超过15公里/小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等十二种行为。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需要处罚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可以扣留其车辆。
十三种行为或将面临最高5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不按规定通行的;不按规定驾驶的;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不在规定地点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驾驶人不符合驾驶资格的;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醉酒驾驶的;超速行驶的;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改变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十三种行为之一的,或将面临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