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电商企业总部入驻将获补助
【本报讯】昨天的“双十一”不仅给了消费者最大的网购折扣,兰州的电商也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迎来重大利好消息——11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兰州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决定每年拿出2000万元来扶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
为了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市委市政府将今年确定为电子商务发展年,目前已引进了知名电商中国网库,淘宝特色甘肃馆、兰州三维商城、甘肃电商谷等重点项目上线运营,秀宝网、苏宁易购、陇萃堂等的网上交易和销售规模逐年增长。
在此基础上,酝酿已久的《兰州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正式出台。根据《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将安排20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发展,除此外各县区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还将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配套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记者了解到,在由相关部门和权威专家组成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下,这些资金将重点用于对知名电商企业在兰设立总部、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电商企业争先创优和创新发展、引进和培训电商应用人才、电商协会发展、重大电商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扶持。
根据《扶持政策》,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或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将总部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经营期满一年并正常纳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办费用、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助。
对电商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结算中心,按照其在我市第一个完整税务年度纳税的市级财政实得部分50%的比例连续3年给予补助,对相应的营运中心或分支机构按同样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对新建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和电子商务楼宇内相关产业办公使用面积1万平米、2000平米以上、配套设施和功能基本完善的,经认定分别按实际投入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万元和最高20万元的补助,每年将择优支持2个电子商务产业园、5个电子商务楼宇聚集区。
对达到限额以上标准且新纳入我市限上统计范围的电商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和服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批发企业5到10万元、零售企业5到8万元、餐饮住宿和服务企业2到5万元补贴。对本地企业在我市新建运营型电商网站和电商企业建立平台型电商网站的,在取得ICP经营许可证后,一次性给予5到10万元补助,并对其网络通信费等连续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独立建设的电商平台,年交易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经认定按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此外,《扶持政策》的支持范围还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本地企业建设移动电商平台、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类先进称号的本地注册电商企业、电商集聚区以及引进和培养电商应用人才等方面的具体做法,并对电商企业通过仓单质押、动产抵押等方式融资的给予贴息支持。
2013年,兰州市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超过320亿元,同比增长38%,占全省的37.2%。网络零售交易额5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6%。支付宝网购用户人数超过150万人,人均支出达到1.1万余元,排名全国第67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