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4月13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我省,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反馈次日即召开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反馈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甘肃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明确提出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成立了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在全力配合中央专项督查组核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同时,对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的所有问题线索,采取分级核实、统一审核的方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查清了事实,分清了责任,界定了责任人员。按照中央纪委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共对218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处理。其中,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问责100人,包括省部级干部3人,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4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2人,给予党纪处分39人,政纪处分31人,诫勉谈话16人,组织处理2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其他处理形式10人;其他9个问题线索问责118人,包括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60人,科级及以下干部46人,给予党纪处分65人,政纪处分27人,诫勉谈话24人,组织处理1人,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局部生态破坏严重问题。 2014年10月,国务院明确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址后,省国土资源部门仍然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和延续采探矿权共14宗,涉及保护区面积58平方公里。长期以来大规模探、采矿活动,已造成祁连山地区局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塌陷;保护区内水电无序过度开发严重,现有42座水电站,不少水电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对生态流量考虑不足,导致下游河段出现减水甚至断流现象,水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经调查认定,有关地方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未能贯彻“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资源和建设水电项目,推动整改落实不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矿产资源项目,协调推进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和环境整治工作不力,对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查处不力,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央纪委决定,给予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杨子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委对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李荣灿(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担任副省长期间分管国土、环保工作)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由甘肃省委在省委常委会议上通报,李荣灿在省委常委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由中央纪委对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罗笑虎(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担任副省长期间分管发改、国土工作)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由甘肃省委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通报,罗笑虎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给予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石卫东(2013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李进军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蒲志强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郭玉虎(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张掖市委书记毛生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掖市委副书记、市长黄泽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县委书记李宏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委书记张发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照中央纪委要求,省纪委还对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给予省环保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建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省发改委党组成员、省能源局局长孟开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郭鹤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魏宝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高林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天祝藏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王英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除上述人员外,省纪委、相关市州纪委还对负有责任的11名厅级、40名处级、3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
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 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不降反升;燃煤小锅炉整治淘汰工作不到位,2014年以来仍违规新增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912台;全省仍有404台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未进行提标改造;商品煤管控不到位,平凉、庆阳两市商品煤抽检合格率仅为30%和66%;列入省政府2014年淘汰任务的白银佳隆新材料有限公司萃取生产线未拆除;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2014年违法开工建设年产50万吨电解铝项目;《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于当年9月才印发各市州,影响当年工作安排。以上问题反映出全省环保、质监、发改、工信等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组织推进、监督考核不力,有关市州政府工作落实不到位。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省质监局副局长张矛行政警告处分;对省工信委巡视员张富奎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发改委原副主任郑玉生党内警告处分;对平凉市原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杨军(综合考虑其在泾河、葫芦河污染及饮用水源地保护不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对庆阳市原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白振海(综合考虑其在马莲河污染及饮用水源地保护不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白银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贾汝昌(综合考虑其在白银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不力问题上应负的责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冶金协会副会长、省工信委原材料处原处长李俊海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严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工信委交通物流处处长李开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发改委产业协调处原处长杨天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保厅原污防处副处长冯国宁行政警告处分;对白银市工信委主任赵增国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酒泉市质监局局长张创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平凉市质监局局长杨学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天水市质监局局长王宏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定西市质监局局长高维东党内警告处分;对平凉市环保局局长张双鹤、定西市环保局局长黄强、临夏州环保局原局长韩玉林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白银市环保局局长李正仓(综合考虑其在重金属治理项目推进缓慢问题应负的责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平凉市能源局原局长练生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庆阳市工信委副主任王金昌党内警告处分。
三、部分河流污染较为严重问题。 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山丹河流域每天有4万余吨生活污水直排,2013年以来水质持续为劣Ⅴ类;马莲河沿线23个乡镇每天有4000余吨生活污水直排,沿线多家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放,近两年水质急剧恶化,已由2014年的Ⅳ类下降为2016年的劣Ⅴ类;泾河、葫芦河流域部分乡镇生活污水直排,葫芦河水质持续为劣Ⅴ类;祖厉河流域每天有2300余吨生活污水直排,薯香园农业科技公司等淀粉企业生产废水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浓度最高达1083毫克/升,祖厉河水质持续为劣Ⅴ类;《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直至督察进驻时,才与各市州签订目标责任书,导致2016年部分目标任务没有落实到位。以上问题反映出省住建、环保等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组织推进、监督考核不力,有关市州政府工作落实不到位。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省住建厅副厅长蔡林峥行政警告处分;对平凉市原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杨军(综合考虑其在大气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源地保护不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对庆阳市原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白振海(综合考虑其在大气污染防治及饮用水源地保护不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住建厅城建处处长邵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环保厅原污防处调研员刘迎伟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张掖市甘州区原区长张玉林党内警告处分;对张掖市住建局原局长周元圣进行诫勉谈话;对平凉市住建局局长岳东生、平凉市静宁县县长张兴荣进行诫勉谈话;对庆阳市环保局局长杨漪进行诫勉谈话;对定西市环保局局长黄强、定西市安定区区长祁永和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焦烈党内警告处分。
四、甘肃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非法采矿问题。 2006年,小陇山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盗采盗挖金矿已形成一定规模。近年来林业部门、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多次整治,但未彻底根治。截至2016年10月,保护区核心区有10处区域存在盗采盗挖金矿点,其中位于徽县境内的6处区域,2013年之后仍有新增的盗采矿点,造成部分山体剥落和地表植被破坏,累计堆存含氰化物堆浸废渣5000多立方米,环境隐患突出。经调查认定,省林业厅及所属的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小陇山保护区管理局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不力,履行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监管不严,执法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非法采矿问题,失职失责,对小陇山保护区因盗采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省林业厅负有监管责任;徽县政府及徽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环保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不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清理整治小陇山非法采矿问题上失职失责,徽县政府负有主要责任,徽县林业局和徽县森林公安分局负有监管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小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委员、局长李建勋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小陇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富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由省林业厅党组按程序免去其副局长职务;给予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原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孙建中党内警告处分;对徽县县长王俊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徽成两康战役纪念馆馆长刘保怀(2014年至今分管徽县林业工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徽县林业局局长崔仲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徽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魏乾卫党内警告处分。
五、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延续探矿权问题。 康县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陇南市,总面积10247公顷,主要保护野生大鲵。2015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在保护区内违规延续三河坝西金矿详查探矿权项目,涉及保护区核心区面积约1500亩。省国土资源部门违反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违规审批延续探矿权。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调研员孟启凯、黄宝生进行诫勉谈话;省国土资源厅时任厅长蒲志强、副厅长包自吉、调研员王蜀媛,均因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专项督查组和省纪委调查问责,对以上人员不再追加问责。
六、白银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 白银市白银公司是国内铜、铅、锌、金、银、硫等综合发展特大型联合企业,是规模化有色金属综合发展生产基地,也是向白银市东大沟排放重金属量最大的企业。其下属选矿公司环境管理粗放,2016年曾相继发生回水管道破裂、选矿矿浆泄漏等两起污染事故,对周边河道及土地造成严重污染。第三冶炼厂将调节池直接建在东大沟河道内,池内存有重金属底泥约600立方米,环境隐患十分突出。白银市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推进缓慢,2015年国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1.3亿元用于治理东大沟重金属污染和含铬土壤污染,资金到账一年有余,但由于工程建设招标滞后等原因,项目迟迟未开工。以上问题反映出白银公司环境管理粗放,对下属企业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下属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解决;白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推进不力。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白银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贾汝昌(综合考虑其在白银市大气污染防治不力问题上应负的责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白银公司副总经理席斌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白银市环保局局长李正仓党内警告处分;对白银市水务局局长张明玺进行诫勉谈话。
七、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已闭库尾矿库问题。 甘肃稀土公司是国内稀土加工分离、稀土材料骨干企业。2016年4月,省环保厅发现该公司违法违规向已闭库的2号尾矿库倾倒水浸矿渣,对其进行挂牌督办。白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认真落实挂牌督办要求,不仅未立即责令企业关闭2号尾矿库,停止违法行为,反而要求企业办理继续使用的相关手续。2015年12月以来,白银市安监局在10余次现场检查中,均未指出该问题。截至督察时,已累计非法向2号尾矿库倾倒含汞、铅等重金属水浸矿渣3.6万吨,监测数据显示,废渣汞含量已达到危险废物的标准。以上问题反映出甘肃稀土公司违法违规使用已闭库尾矿库,造成区域环境风险问题突出;白银市、靖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监督管理不力。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给予白银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贾汝昌(综合考虑其在白银市大气污染防治不力问题上应负的责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白银市安监局局长王殿钢、白银市环保局局长李正仓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甘肃稀土公司副总经理张尚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靖远县安监局局长刘万恒党内警告处分;对靖远县环保局局长陈宇进行诫勉谈话;建议中国稀土行业协会给予甘肃稀土公司原董事长杨文浩党内警告处分。
八、陇南市涉重金属尾矿库整治不力问题。 陇南市境内共有尾矿库142座,其中病库69座,涉及全市9个县区。2016年初,省长办公会和《甘肃省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提出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病库治理的时限要求。陇南市委、市政府按照省上要求,制定了69座病库“一库一策”治理方案,市安监局牵头协调督促,各县区党委政府具体负责落实。截至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时,该市有33座尾矿库未完成治理任务;至2016年12月31日,仍有24座尾矿库未完成省上确定的治理目标。经调查认定,成县县委、县政府贯彻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重金属尾矿库治理决策部署、任务安排不力,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乏力,督促推进力度不足,致使2016年底仍有9座尾矿库没有完成治理任务,占全市整体未完成任务的37.5%;陇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省政府和陇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尾矿库治理部署不力,组织指导相关县区开展整治工作不扎实,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协调解决具体问题不够,致使部分县区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尾矿库病库治理任务。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陇南市副市长、成县县委书记李祥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成县县长李鹏军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陇南市安监局原局长刘进海党内警告处分。
九、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问题。 截至中央环保督察时,全省还有1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有47个水源保护区存在道路穿越问题,其中21个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庆阳市华池县鸭儿洼、柔远东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70口采油井尚未取缔;平凉市景家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3年以来陆续违法建设停车场、汽修店、餐饮等设施;泾川县王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16家养殖场和7家采砂场未依法关闭,2016年当地有关部门还为上述采砂场换发了采砂许可证。上述问题反映出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不到位,清理整顿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工作不力,导致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根据省环保督察问责工作组调查认定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庆阳市原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白振海(综合考虑其在庆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及马莲河污染问题上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对平凉市原分管环保工作副市长杨军(综合考虑其在平凉市泾河、葫芦河污染及大气污染防治不力等方面应负的责任)进行诫勉谈话;对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处长刘宗平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原副处长展洋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环保厅原污防处调研员刘迎伟行政警告处分;庆阳市委原常委、华池县原县委书记张万福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给予华池县政协主席、原副县长侯建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华池县环保局原局长任生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华池县环保局局长包世兴行政警告处分;对平凉市环保局局长张双鹤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平凉市崆峒区原副区长肖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平凉市泾川县副县长赵小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崆峒区水务局局长陈建星党内警告处分。除上述人员外,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平凉市纪委就此问题还对负有责任的11名人员分别给予了党政纪处分。
生态文明建设是党中央审时度势、顺应历史潮流、顺应人民群众意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做好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是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全省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力度,砥砺奋进,坚决彻底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以这次环保问责通报为契机,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知耻而后勇,继续深挖问题根源,积极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钉钉子的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抓整改,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和人民群众对甘肃省工作的期望,以实际行动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
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