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社会救助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2015年,在已提高农村低保年指导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将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补助水平由192元/人·月再次提高到234元/人·月,即由2304元/人·年提高到2808元/人·年,实现政策性脱贫;将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水平由246元/人·月再次提高到275元/人·月,即由2952元/人·年提高到3300元/人·年。2016年—2020年,综合考虑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农民人均消费支出增幅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促使其消除绝对贫困。
对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坚持“输血”与“造血”并举,做到精准救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促使其通过扶贫支持和社会救助两条路径实现脱贫致富。
(二)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2015年,完成全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2016年—2020年,根据预算资金增长情况,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水平。按照现行体制,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路径,缓解农村贫困家庭就医难和因病致贫的问题。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农村低保工作
1.精准确定保障对象。尽快修订出台《甘肃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范核查程序,细化核查内容,推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将符合农村三、四类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实行救助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做到对象准确、应保尽保。
2. 科学确定补助水平。参照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消费支出以及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减免58个贫困县(市、区)农村低保配套资金,确保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一、二类低保对象年年实现政策性脱贫。
3. 严格落实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低保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程序,做细做实低保基础工作,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4. 加强动态管理。落实农村低保有效期管理办法,定期跟踪核查已保、拟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常态化,确保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
5. 配合相关部门适时监控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按照联动机制启动或停止条件,及时发放或停止价格临时补贴,防止因物价波动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来大的影响。
(二)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 资助参合。对农村五保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全额资助,二类低保对象按照不低于个人缴费部分30%的标准给予资助。
2. 完善模式。促进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间的有效衔接,简化救助程序,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3. 扩大范围。在重点救助58个贫困县(市、区)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并视情况增加救助病种。对革命老区和藏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大病和慢性病患者制定更加优惠的特殊政策,提高救助水平。
三、责任分工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年度农村低保补助标准和水平的测算,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省发改委、省统计局负责当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监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要求,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或停发工作。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共同做好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各市(州)、贫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完成时限
2015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再次提标工作任务,年内在58个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全覆盖。尽快出台进一步扩大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的政策性文件,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老区、藏区大病和慢性病救助特殊政策文件。
五、检查验收
省民政厅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当年民政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制定绩效考评办法,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省政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