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国有未利用地审批与监管

18.06.2017  14:03

  记者日前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我省将采取明确审批权限、强化规划管控、规范规费征缴、严格用地标准、加强批后监管等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全部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审批与监管。

  为明确审批权限,我省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全部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应由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全部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为强化规划管控,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将国有未利用地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凡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我省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在规范规费征缴方面,依法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核定的土地面积、规定的土地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的项目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缓缴或减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企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为严格用地标准,我省将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禁止向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批地供地;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地供地;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有关批后监管,我省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国有未利用地审批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用地批准10日内,将审批信息通过国土资源专网报国土资源部电子备案,没有完成备案的,市县不得供地。(记者孙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