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与360“爬虫”之争宣判
360搜索引擎是否违反“爬虫协议”而引发不正当竞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7日作出一审判决,经营360的被告方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万元,同时驳回百度的其他诉讼请求。
爬虫协议(Robots)也叫拒绝机器人协议或机器人协议。爬虫技术即事先逐一访问互联网上的每一个网页,将每一个网页上的信息进行分析后,提炼出最能够概括这个网页上刊载信息的关键字,将每一个网页的网络地址和关键字一并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上。
自360推出搜索引擎服务以来,360与百度就陷入“爬虫协议”纠纷,双方均互相指责,并分别采取多项技术措施,被称为“3B大战”。
百度Robots协议不允许360爬虫机器人抓取产品内容。360爬虫机器人仍然抓取了百度网站的内容,并作为搜索结果向网络用户提供。360在强行抓取百度内容后,百度进行了强制跳转到百度首页的技术措施,360也进行了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网页快照的反制技术措施。
其后,作为主管机关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多次采取约谈等方式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了调解。2012年11月1日,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牵头组织下,百度与360分别作为共同发起人之一,在北京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简称《自律公约》)。
2013年10月16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百度当庭表示,奇虎公司在经营360搜索引擎的过程中存在对百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万元。
而奇虎公司辩称百度滥用机器人协议,以达到限制同业竞争者正当竞争的目的,这将给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并将严重损害互联网用户利益。奇虎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次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360未遵守Robots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事搜索引擎研究和实务的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授李晓明认为,“Robots协议相当于一个‘君子协定’,法律上对此并没有界定,从技术上想要违反也是完全可能的。”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闫宏飞说:“Robots是较早的一个行业规范,不仅是在商业领域,高校里做课题也遵守这一规范。我们一直认为这是大家公认的一个规则、行业规范,遵守Robots协议是行业惯例,因全行业内都自觉遵守故之前较少出现纠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爬虫协议被认定为搜索引擎行业内公认的、应当被遵守的商业道德,被告奇虎公司在推出搜索引擎的伊始阶段没有遵守百度的爬虫协议,其行为明显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并对原告予以赔偿。由于两原告并未指出被告的不当行为给两原告造成了何种商业信誉上的损失,故而两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互联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法律准许范围内的自由竞争应当得到坚决的维护。但是此种“自由”并非毫无约束的绝对自由,为了自身发展可以采用违背诚实信用及商业道德的方式攻击竞争者,那么创新就会被扼杀,市场就会停滞不前,因此必须重视和强调规则在自由竞争中的作用。
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认为,我国网络领域发展喜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遵守国际规则和行业惯例,有利于今后长远的发展。据新华社